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濱江區臨時用地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15日
杭州市濱江區臨時用地管理實施辦法
為加強臨時用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試行)》《杭州市臨時用地管理實施細則》(杭規劃資源發〔2021〕8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臨時用地,是指因建設工程項目建設施工、地質勘查以及省、市政府臨時組織實施急需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需要,經依法審批,按照批準內容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臨時用地的范圍包括:
1.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建設的直接服務于施工人員的臨時辦公和生活用房、直接服務于工程施工的項目自用輔助工程,以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取土場、棄土(渣)場等使用的土地。
2. 礦產資源勘查、工程地質勘查、水文地質勘查等,在勘查期間臨時生活用房、臨時工棚、勘查作業及其輔助工程、施工便道、運輸便道等使用的土地。
3. 政府臨時組織實施急需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臨時用地,是指省市重點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
4.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臨時使用的土地。
二、臨時用地由規劃資源分局具體辦理,按要求報市規劃資源局備案,并抄送屬地街道辦事處、地塊管理單位及相關職能部門。
三、申請臨時用地應當合理選址,除國家和省批準立項的交通、能源、水利、軍事設施等項目外,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除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外嚴控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其他耕地。
涉及使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簽訂臨時用地復墾協議。
四、屬于地質災害易發地區的臨時用地,應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做好相關防護措施,保障工作人員和周邊群眾的生命安全。
五、嚴格控制臨時用地規模。臨時用地審批面積原則上不得突破建設項目審批用地面積的30%,且占地總面積不得突破20畝。建(構)筑物結構原則上不得超過2層,不得建設永久性建(構)筑物。
六、申請臨時用地應提交的以下材料:
1. 臨時用地申請報告(附申請表);
2. 工程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或地質勘查、探礦批準文件,政府臨時組織實施急需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應提供政府批準文件;
3. 臨時使用農用地的,提交臨時用地復墾協議和經屬地政府組織專家論證同意的土地復墾方案;
4. 臨時使用林地、公路兩側控制范圍、水利工程控制范圍、農村承包土地的,應提交相關職能部門意見或承包經營權人意見征求情況材料;
5. 臨時用地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應提供做好地質災害、山洪災害防護工作承諾書;
6. 土地權屬證明材料;現場照片、標注臨時用地位置和范圍的勘測定界圖及電子坐標文件(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
七、臨時用地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規劃資源分局出具批準的臨時用地紅線圖;不符合條件的,規劃資源分局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八、臨時用地審批流程
1. 受理(1個工作日);臨時用地申請單位提交書面申請材料。
2. 現場勘查(1個工作日);現場勘查地塊及其周邊情況。
3. 意見征求(3個工作日);向城管、住建、經信等相關職能部門征求意見。
4. 審批(2個工作日);根據現場勘查及相關部門反饋意見,對不具備申請條件的,退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5. 簽訂協議(合同)(3個工作日);地塊管理單位在收到規劃資源部門同意審批意見后,與臨時用地申請單位簽訂臨時借地協議(合同)。
6. 出具臨時用地紅線(1個工作日);臨時用地使用者憑臨時借地協議(合同)及臨時用地地形圖(含地塊標高)申領臨時用地紅線。
7. 放樣(1個工作日);臨時用地申請單位申請對臨時用地現場進行放樣,明確臨時用地四至范圍。
九、臨時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其中國家和省批準立項的交通、能源、水利、軍事設施等項目,臨時用地期限可與項目建設周期一致。
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臨時用地使用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請延期,申請延期次數不得超過2次,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過1年。
十、臨時用地不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得改變批準用途,不得轉讓、買賣、出租、抵押、交換、贈與。
十一、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屆滿,臨時用地使用者應當自行拆除臨時用地范圍內的臨時建(構)筑物,及時退出占用的土地,同時按借地協議(合同)履行復耕、復墾或復綠等工作,并經地塊管理單位驗收通過。
十二、臨時用地經批準后,臨時用地使用者應在項目顯著位置懸掛臨時用地批準標志牌,標志牌應包含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個人姓名)、批準文件的名稱和編號、用地面積、使用性質和使用期限等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或擅自改變標志牌。場地內建(構)筑物搭設方案及施工現場圍擋砌筑等需按濱江區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統一標準實施,同時需按“美麗杭州”建設行動管理要求,做好環境秩序治理工作。
十三、嚴格臨時用地監督管理,各部門及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規劃資源分局:負責臨時用地的具體審批工作,建立審批臺賬;臨時用地經批準后,抄送住建局、城管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屬地街道辦事處、地塊管理單位及平臺單位;牽頭研究建立部門協同的數字化審批監管平臺;在項目驗收階段,督促房建類項目用地單位及時歸還臨時用地,對拒不交還臨時用地不予通過驗收。
住建局:對如涉及臨時使用公園綠化、停車場、道路等用地的提出部門意見;臨時用地批準后,負責督促有關建設、施工、監理企業按照規定和規范要求,加強對臨時用房及圍擋的文明施工和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督促市政類項目用地單位及時歸還臨時用地,對拒不交還臨時用地不予通過驗收,協同落實建設工程信用懲戒措施。
城管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審查臨時用地是否符合城區環境衛生、市容景觀等行業管理要求;查處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臨時建(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等違法行為。
屬地街道辦事處:履行臨時用地屬地管理職能。對經批準的臨時用地加強巡回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臨時用地使用者整改到位,督促用地單位做好臨時用地周邊環境秩序治理,檢查臨時用地標志牌是否符合要求;配合城管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臨時用地批少占多、未批先建、期滿未及時歸還、拒不拆除臨時用地范圍內臨時建筑等情況進行處置。
地塊管理單位:履行臨時用地主體管理職責。在收到規劃資源部門同意審批意見后簽訂臨時借地協議(合同),參與臨時用地現場放樣,移交擬借用土地;定期檢查,配合屬地街道辦事處做好臨時用地批后管理工作。對于臨時用地批少占多、未批先建、期滿未及時歸還、拒不拆除臨時用地范圍內臨時建筑等違法行為,函告規劃資源分局及屬地街道辦事處,并及時抄告城管局(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借用期滿后按照臨時借地協議(合同)約定標準做好驗收及辦理退地手續;對臨時用地審批到期后未辦理延期手續的,督促臨時用地使用者及時歸還土地,對拒不歸還土地、拒不拆除臨時用地范圍內臨時建筑的,及時報請城管局(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
其他相關部門根據各自法定職責協同做好臨時用地監督管理。
十四、未經批準擅自占用臨時用地、臨時用地期滿拒不交還土地、拒不拆除臨時用地范圍內臨時建筑、拒不復耕或者未按批準的用途使用臨時用地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行政處罰信息按規定向社會公開公示,納入信用懲戒管理。
十五、本實施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0日止。
附件:
原文下載:
ABJD01-2021-0002濱政辦〔2021〕21號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杭州市濱江區臨時用地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