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及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目的:嚴格依法行政,扎實推進隊伍正規化和執法規范化,加強對暫扣罰沒物品的管理和監督。

(二)必要性:明確在暫扣、罰沒物資管理工作中的辦案機構、保管機構、監督機構及人員的職責,遵循統一管理、管處分離、公開透明的原則。

二、征求意見情況

2020年12月22日,“關于征求《濱江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暫扣罰沒物品管理規定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的通知”

在濱江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zxgxy.com)進行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0年12月22日-2020年12月29日,在公示期間未收到反饋意見。

三、主要內容

暫扣罰沒物品是指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依法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扣押、沒收的各種物品。該辦法對實施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扣押物品等行政強制措施作出明確規定,完善相關制度。

《辦法》對扣押、沒收物品管理的規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于管理職責分工的規定。《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規定了扣押沒收物品處理工作的職責分工,分別由綜合保障科、各中隊、督察部門等機構按各自職能負責。

(二)關于保管場所、人員要求的規定。《辦法》第十條規定了存放點和存放點專管人員的設置。要求設置局統一存放點和中隊專用場所,同時確定專管人員。

(三)關于入庫、出庫管理、賬物管理等日常管理的規定。《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建立暫扣物品入出庫登記管理制度。按要求進行物品出入庫管理,并確保物品堆放整齊。

對普通物品和易腐爛、變質或是活物的物品保管、解除扣押后出庫管理、派出機構扣押沒收物品的處理、處罰決定作出后出入庫的管理作出要求。根據沒收物品的不同性質和用途適用不同的處理原則。

(四)關于扣押、沒收物品處理程序、處理原則的規定。《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了扣押、沒收物品一般處理程序。

(五)關于沒收物品拍賣、銷毀的規定。《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分別作了規定。

(六)關于扣押、沒收物品禁止性行為、監督檢查的規定。《辦法》第九條、第十八條分別作了規定。

四、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3.《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

4.《關于印發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暫扣罰沒物品管理規定的通知》(杭城法〔2003〕68號)

5.《關于貫徹執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暫扣罰沒物品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杭城法〔2004〕30號)

6.《關于進一步規范罰沒物品處理公示行為的通知》(杭城法〔2005〕14號)

7.《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暫扣罰沒物品管理規定部分條款的通知》(杭城法〔2003〕68號)

8.《杭州市城管執法扣押處置易腐爛變質財物暫行規定》(杭城法〔2011〕87號)

五、解讀機關、解讀人

解讀機關:杭州市濱江區城市管理局

解讀人:鄭思明(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聯系電話:87153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