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現將《暫扣罰沒物品管理規定實施辦法(試行)》印發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杭州高新區(濱江)城市管理局
暫扣罰沒物品管理規定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嚴格依法行政,扎實推進隊伍正規化和執法規范化,加強對暫扣罰沒物品的管理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關于印發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暫扣罰沒物品管理規定的通知》(杭城法〔2003〕68號)、《關于貫徹執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暫扣罰沒物品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杭城法〔2004〕30號)、《關于進一步規范罰沒物品處理公示行為的通知》(杭城法〔2005〕14號)、《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暫扣罰沒物品管理規定部分條款的通知》(杭城法〔2003〕68號)和《杭州市城管執法扣押處置易腐爛變質財物暫行規定》(杭城法〔2011〕87號),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暫扣罰沒物品是指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依法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扣押、沒收的各種物品。
第三條 ?實施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扣押物品等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無見證人在場的,在主要證據全過程記錄或者其他足以證明當事人拒絕簽名的證據的條件下,由執法隊員予以注明。
(十一)暫扣的財物細小、瑣碎、雜亂或者沒有相應的計量工具,難以清點、計量的,可根據需要使用暫扣袋、暫扣箱、暫扣筐盛裝,用封條封口。
(十二)僅限于涉案的設施或者財物,不得對與違法行為無關的設施或者財物或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第四條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暫扣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局執法業務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局執法業務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暫扣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五條 ?不實施暫扣可以達到目的的,不得實施暫扣。
第六條 ?執法人員決定實施暫扣的,應當履行本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程序,制作并當場交付《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或《查封扣押決定書》。
第七條 ?對當事人棄留現場的財物,承辦中隊應當登記并妥善保管。
第八條 ?實施扣押措施,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不得實施扣押,但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措施。法律、法規規定以當事人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為實施扣押的前置條件的,應當取得當事人經執法人員口頭或書面責令違法行為仍未改正的事實證據,方可實施。
第九條 ?對實施暫扣的物品應當集中統一存放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保管費用。
第十條 局統一設置的存放點由綜合保障科負責。各中隊也應當負責設立保存物品的專用場所,但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存放在局存放點。所有存放點應確定專管人員負責物品管理,不得使用或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建立暫扣物品入出庫登記管理制度。物品入庫,執法人員須憑《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或《查封扣押決定書》,由專管人員和執法隊員一起對入庫物品一一核對,填寫《暫扣罰沒物品登記冊》(附件1)辦理入庫手續。物品出庫也應由交接雙方核對簽字后辦理出庫手續。入庫物品要分別編號,分類存放,碼放整齊,確保物品對方整齊。
第十二條 ?承辦中隊實施暫扣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于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暫扣的,在作出處理決定后應當立即解除暫扣,返還財物??垩旱钠谙薏坏贸^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局執法業務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延長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采取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措施,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的,承辦中隊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拒絕。承辦中隊逾期未作決定的,被暫扣的物品視為自動解除暫扣;當事人要求退還暫扣的物品,承辦中隊應當立即退還。
第十三條 ?暫扣的物品易腐爛、變質或是活物(包括水果、蔬菜、水產、鮮花、禽畜等),應當及時處理,一般為暫扣之日起二日內處理,春秋季可延長至三日,冬季延長至五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中隊可以在留存證據并經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先行進行拍賣或者變賣:
(一)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接受處理;
(二)當事人棄留現場的;
(三)已被依法沒收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的。
拍賣或者變賣及其所得款項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
易腐爛變質財物已經腐爛、變質喪失價值的,予以銷毀。
在禁止從事活禽交易的時間和區域進行活禽交易的,扣押的活禽按照省市區相關規定實施。
第十四條 ?暫扣后當事人未按規定接受處理的物品和當事人棄留現場的財物,應該予以公告(見附件2)。經公告之日起滿六十日后仍然不接受處理或不能查明當事人的,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全部上繳國庫。對無法確定當事人進行拍賣變賣的物品,金額較大的(5000元以上),可通過申請人民法院進行無主財產認定后,將拍賣變賣所得款項全部上繳國庫。
對易腐爛、變質或是活物的物品,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無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物品,由承辦中隊提出處理意見,經局執法業務負責人批準后按相關物品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依法應該銷毀的,予以銷毀。銷毀物品必須拍照留取證據,認真填寫《物品處理記錄》(見附件3),載明銷毀物品的名稱、數量,銷毀的時間、地點,處理的依據,物品處理的簡要過程,處理結果,并注明銷毀人、監銷人、見證人?!段锲诽幚碛涗洝愤B同照片一并裝訂入冊。
第十七條 ?物品處理以后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每月次數為二次,定于每月十五日和月末,遇法定節假日的,應提前一天進行。公示統一按照市局規定的格式(見附件4、附件5)填寫,要通過財政部門拍賣處理的,進行“預公示”;如無物品處理內容的,進行“零公示”。公示的期限為從該次張貼公告之日起至下一次公告張貼前。公告編號的填寫格式統一為:區局簡稱+中隊簡稱+公字+年份+編號,如濱江區西興中隊的公告編號為:濱西興公字〔2020〕第001號。
第十八條 ?督查部門定期開展暫扣罰沒物品的督查,并將有關進行情況通報。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