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共青團浙江省委、省婦女聯合會聯合印發了《浙江省未成年人家庭監護能力評估辦法(試行)》。
這是浙江首個聚焦未成年人家庭監護的省級規范性文件,標志著未成年人家庭監護評估干預工作邁入新階段,為防范化解家庭監護風險、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安全防線提供了堅實的制度支撐。
制度破題:從“被動處置”到“主動預防”
實踐中,因家庭監護缺失、監護不當及監護侵害等情況導致未成年人陷入困境的事件時有發生,保護工作往往在傷害造成后才被動介入。此次出臺的《辦法》,標志著一個根本性的理念轉變:從“被動處置已發生的問題”轉向“主動預防潛在的風險”。
《辦法》明確了一套科學、前置的評估機制。
一方面,明確評估主要面向三類重點關注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
臨時監護、遭受監護侵害、涉及監護權轉移等情形的未成年人;
各類困境未成年人;
其他需要關愛幫扶和權益保障的未成年人。
另一方面,詳細規定可以啟動評估的七類情形,這些情形覆蓋了從家庭內部到司法、關愛服務的多個關鍵節點,包括:
臨時監護期間,監護人提出接回撫養未成年人;
辦理監護侵害類、監護權轉移類案件時,需要撤銷監護權或指定監護;
附條件不撤銷監護權考驗期結束前;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后,當事人提出恢復監護權申請;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婚姻家庭糾紛等案件;
開展困境兒童福利保障、家庭教育指導等關愛服務等。
通過在這些關鍵環節引入家庭監護能力評估,相關部門能夠更早、更準地識別家庭監護能力的薄弱點,從而提供有針對性的支持、監督或干預,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可能遭受的傷害,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第一道防線。
方式創新:從“經驗判斷”到“科學評估”
根據《辦法》,評估工作可以由兩類主體開展:
有關部門可以組建評估小組自行組織評估;
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并對第三方機構的資質和評估人員作出規范要求。
在評估方法上,強調以實地評估為主,可以采取當面訪談、現場觀察、入戶察看、鄰里走訪、資料查閱、信息比對、問卷調查、心理測評等方式,全面收集信息,確保評估結果真實可靠。
評估內容包含評估監護人監護能力和未成年人被監護狀況兩大維度,下設經濟保障能力、身心健康狀況等15項一級指標,經濟收入、補助使用等35項二級指標,“能否滿足日常生活和照料需要”等43項評估要點,幫助評估人員能夠快速準確掌握未成年人家庭監護狀況。
《辦法》還引入了分級分類理念,將監護風險劃分為高、中、低三個等級,有關部門可以基于此實施分類幫扶,提升未成年人權益保障和關愛保護精準性。
體系構建:從“零散干預”到“閉環管理”
針對未成年人家庭監護干預容易存在以風險事件為中心、部門行動缺乏協同、幫扶舉措缺乏連續性等問題,《辦法》系統構建了“監測—評估—干預—回訪”全鏈條動態管理閉環。
《辦法》明確了評估部門應當綜合分析評估情況,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否正確履行家庭監護責任、是否具備家庭監護能力、是否存在家庭監護風險作出評估結論,劃分監護風險等級,分類提出干預幫扶建議,形成評估報告。特別是對評估中發現的問題,要求評估部門要跟蹤了解監護人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進。
近日,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共青團浙江省委、省婦女聯合會聯合印發了《浙江省未成年人家庭監護能力評估辦法(試行)》。
這是浙江首個聚焦未成年人家庭監護的省級規范性文件,標志著未成年人家庭監護評估干預工作邁入新階段,為防范化解家庭監護風險、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安全防線提供了堅實的制度支撐。
制度破題:從“被動處置”到“主動預防”
實踐中,因家庭監護缺失、監護不當及監護侵害等情況導致未成年人陷入困境的事件時有發生,保護工作往往在傷害造成后才被動介入。此次出臺的《辦法》,標志著一個根本性的理念轉變:從“被動處置已發生的問題”轉向“主動預防潛在的風險”。
《辦法》明確了一套科學、前置的評估機制。
一方面,明確評估主要面向三類重點關注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
臨時監護、遭受監護侵害、涉及監護權轉移等情形的未成年人;
各類困境未成年人;
其他需要關愛幫扶和權益保障的未成年人。
另一方面,詳細規定可以啟動評估的七類情形,這些情形覆蓋了從家庭內部到司法、關愛服務的多個關鍵節點,包括:
臨時監護期間,監護人提出接回撫養未成年人;
辦理監護侵害類、監護權轉移類案件時,需要撤銷監護權或指定監護;
附條件不撤銷監護權考驗期結束前;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后,當事人提出恢復監護權申請;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婚姻家庭糾紛等案件;
開展困境兒童福利保障、家庭教育指導等關愛服務等。
通過在這些關鍵環節引入家庭監護能力評估,相關部門能夠更早、更準地識別家庭監護能力的薄弱點,從而提供有針對性的支持、監督或干預,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可能遭受的傷害,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第一道防線。
方式創新:從“經驗判斷”到“科學評估”
根據《辦法》,評估工作可以由兩類主體開展:
有關部門可以組建評估小組自行組織評估;
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并對第三方機構的資質和評估人員作出規范要求。
在評估方法上,強調以實地評估為主,可以采取當面訪談、現場觀察、入戶察看、鄰里走訪、資料查閱、信息比對、問卷調查、心理測評等方式,全面收集信息,確保評估結果真實可靠。
評估內容包含評估監護人監護能力和未成年人被監護狀況兩大維度,下設經濟保障能力、身心健康狀況等15項一級指標,經濟收入、補助使用等35項二級指標,“能否滿足日常生活和照料需要”等43項評估要點,幫助評估人員能夠快速準確掌握未成年人家庭監護狀況。
《辦法》還引入了分級分類理念,將監護風險劃分為高、中、低三個等級,有關部門可以基于此實施分類幫扶,提升未成年人權益保障和關愛保護精準性。
體系構建:從“零散干預”到“閉環管理”
針對未成年人家庭監護干預容易存在以風險事件為中心、部門行動缺乏協同、幫扶舉措缺乏連續性等問題,《辦法》系統構建了“監測—評估—干預—回訪”全鏈條動態管理閉環。
《辦法》明確了評估部門應當綜合分析評估情況,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否正確履行家庭監護責任、是否具備家庭監護能力、是否存在家庭監護風險作出評估結論,劃分監護風險等級,分類提出干預幫扶建議,形成評估報告。特別是對評估中發現的問題,要求評估部門要跟蹤了解監護人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