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制度對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助推共同富裕,根據《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浙江省財政廳?國家統計局浙江調查總隊關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調整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民助〔2024〕106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標準調整機制的通知》(杭政函〔2024〕118號)等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調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每月1301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310元。
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
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由每人每月225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370元。
三、孤兒、困境兒童生活補貼標準
福利機構養育的孤兒基本生活養育標準由每人每月3156元調整為每人每月3318元。社會散居孤兒(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費標準由每人每月252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655元。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以及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重殘、患重病、患罕見病、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兒童生活補貼參照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補差發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其他困境兒童生活補貼標準由每人每月612元調整為每人每月673元。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其他困境兒童生活補貼標準由每人每月368元調整為每人每月404元。
四、資金渠道
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五、施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5年9月23日起施行(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22日按本通知的標準執行),《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財政局關于調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標準的通知》(杭民發〔2024〕138號)同時廢止。
來源:杭州市財政局 杭州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