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為穩妥規范有序推進農村閑置住宅盤活利用,經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學習運用“千萬工程”經驗,在依法維護農民宅基地合法權益和嚴格規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全域盤活利用農村閑置住宅的有效途徑及政策措施,激活閑置住宅多功能價值,發展鄉村新產業新業態,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為促進鄉村全面振興助力縮小“三大差距”、推進共同富裕先行示范提供有力支撐。
二、切實加強基礎工作
(一)摸清資源底數。以不動產確權登記、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宅基地統計調查等數據成果為基礎,開展農村閑置住宅專項調查,摸準摸細閑置住宅資源及盤活利用意愿等基本情況,建立健全農村閑置住宅數據庫,確保盤活利用的農村閑置住宅依法取得、權屬清晰。
(二)加強規劃管控。健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按需有序推進“通則式”村莊規劃編制工作,統籌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優化宅基地布局,節約集約利用土地。閑置住宅盤活要與“通則式”村莊規劃相銜接,與鄉村產業規劃相匹配,注重綠色發展。深入實施土地綜合整治,減量和盤活聯動,提升農村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三)推進確權登記。聯通宅基地確權登記數據系統,實現部門間互聯互通、共建共享。積極穩妥推進宅基地歷史遺留問題處置,依法依規補辦規劃和用地手續,推進房地一體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
三、探索閑置盤活利用模式和途徑
(四)培育盤活主體。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依法采取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種方式盤活利用閑置住宅,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盤活利用閑置住宅。支持入鄉青年依托閑置住宅發展適合的鄉村產業項目。引導有實力、有意愿、有責任的企業有序參與盤活利用工作。依法保護各類主體合法權益,推動多方參與、合作共贏。
(五)探索盤活方式。堅持政府引導、農民主體、市場配置的原則,統籌考慮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產業基礎和歷史文化傳承等因素,積極探索符合本地實際的農村閑置住宅盤活利用方式。閑置住宅盤活利用要與改造農村危舊房、保護傳統村落、提升鄉村風貌、推進未來鄉村建設等相結合,與深入推進和美鄉村農房改造、管線序化、村道提升“三大行動”相結合。
(六)拓展盤活業態。鼓勵利用閑置住宅發展符合鄉村特點的休閑農業、鄉村旅游、餐飲民宿、文化體驗、創意辦公、電子商務等新產業新業態。支持利用農村閑置住宅開辦養老院、老年公寓、老年食堂、居家養老服務站等養老服務設施,發展鄉村“銀發經濟”。引導利用閑置住宅發展教育、體育、醫療、公益等公共配套服務,賦予鄉村可持續發展動能。
(七)健全盤活機制。強化數字賦能,為閑置住宅資源采集、審核、發布等提供數字化、增值化服務,促進資源要素流通。各地要加強閑置住宅管理,規范盤活利用方式、經營產業、租賃期限、流轉對象。閑置住宅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合同到期后,雙方可依法續訂合同。
四、工作要求
(八)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切實加強對農村閑置住宅盤活利用的領導,加強指導服務、部門協同,形成工作合力。要結合本地實際完善閑置住宅盤活利用政策,在市場準入、審核審批、證照辦理、平臺搭建、金融扶持等方面予以支持。對利用閑置住宅發展民宿等項目,研究出臺消防、特種行業經營等領域便利市場準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措施。
?(九)堅持農民主體。充分尊重農民群眾主體地位和盤活意愿,切實保護農民群眾和農民集體合法權益,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發揮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居間服務功能。不搞“一刀切”和強迫命令,不得以閑置住宅盤活名義違背農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和強迫農民“上樓”,不得違法收回農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十)嚴守盤活底線。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要嚴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市場監管和傳統村落保護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和農房,嚴禁退休干部到農村占地建房,嚴禁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占、買賣宅基地,嚴禁違規搞合作建房。
(十一)強化典型引領。選擇一批農村集體組織健全、農村宅基地管理規范、鄉村產業發展有基礎、農民群眾積極性高的地方,探索規范、高效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及時總結梳理好經驗好做法、新模式新機制,推行“一地創新、全省共享”。
本意見自2025年12月14日起施行。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