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家庭監護能力評估辦法(試行)


一、總則

(一)為防止未成年人因家庭監護缺失、監護不當及監護侵害等情況陷入困境,降低或消除家庭監護風險,及時實施家庭監護干預和幫扶措施,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浙江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浙江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未成年人家庭監護能力評估,是指民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家庭監護責任和實施家庭監護能力的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并形成階段性評估結論的專門行為。

(三)未成年人家庭監護能力評估的對象包括以下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1.臨時監護、遭受監護侵害、涉及監護權轉移等情形的未成年人;

2.困境未成年人,包括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殘疾兒童、家庭經濟困難兒童、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流動兒童、監護不當或監護缺失的留守兒童等;

3.其他需要關愛幫扶和權益保障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被委托照護的,應當將受委托照護人納入家庭監護能力評估對象。

(四)有下列情形的,有關部門可以進行家庭監護能力評估:

1.臨時監護期間,監護人提出接回撫養未成年人;

2.辦理監護侵害類、監護權轉移類案件時,需要撤銷監護權或指定監護;

3.附條件不撤銷監護權考驗期結束前;

4.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后,當事人提出恢復監護權申請;

5.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婚姻家庭糾紛等案件;

6.開展困境兒童福利保障、家庭教育指導等關愛服務;

7.其他因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需要可以進行家庭監護能力評估的情形。

(五)未成年人家庭監護能力評估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公平公正、專業科學、隱私保護、評估與幫扶相結合的原則。

(六)開展未成年人家庭監護能力評估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二、評估主體

(七)有關部門可以自行組織未成年人家庭監護能力評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有關部門自行組織評估的,可以組建評估小組。評估小組應當由本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和其他社會工作、法律、心理、教育等專業人員組成,一般不少于3人。有關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的,應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事項、評估標準、驗收要求、工作責任等內容。

(八)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登記注冊的機構或組織;

2.業務范圍包含未成年人保護、社會調查評估,或具有實施評估的經驗;

3.聘有3名以上具有社會工作、法律、心理、教育等專業背景、資格證書或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的專職工作人員;

(九)評估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品德品行、身心健康,無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第三方機構評估人員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社會工作、法律、心理、教育等專業背景;

2.具有社會工作師、婚姻家庭輔導師、心理咨詢師、教師資格、法律職業資格等證書;

3.從事社會調查評估、未成年人家庭監護能力評估或未成年人相關工作2年以上。

三、評估內容、流程和方法

(十)未成年人家庭監護能力評估內容包括評估監護人監護能力和未成年人被監護狀況。

(十一)評估監護人監護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監護人經濟保障能力、身心健康狀況、監護意愿、監護認知、教育引導能力、資源獲取能力、情感支持能力、風險防控能力等。

(十二)評估未成年人被監護狀況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身體狀況、心理狀況、受照料狀況、受教育狀況、社會發展狀況、安全保護狀況、居住環境狀況、家庭關系狀況等。

(十三)自行組織評估的部門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評估部門”)應當制定評估方案,明確評估對象、評估機構或評估人員、目標任務、評估方法、時間安排等。

(十四)進行評估前,評估部門應當向評估對象告知評估目的、評估內容、評估人員等信息(可參考附件1)。

(十五)家庭監護能力評估應當以實地評估為主,可以采取當面訪談、現場觀察、入戶察看、鄰里走訪、資料查閱、信息比對、問卷調查、心理測評等方式進行。評估部門進行評估時,應當選擇適合的評估方法和工具,科學應用評估量表。

(十六)進行實地評估時,評估人員應當出示工作證件或證明,且不少于2名人員。評估對象包含女性未成年人時,應當配備女性評估人員。

(十七)評估人員應當對監護人監護能力和未成年人被監護狀況進行全面評估(可參考附件2)。未成年人滿八周歲或不滿八周歲但具備一定表達能力的,評估人員應當聽取其意見和想法。

(十八)評估部門應當綜合分析評估情況,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否正確履行家庭監護責任、是否具備家庭監護能力、是否存在家庭監護風險作出評估結論,劃分監護風險等級,分類提出干預幫扶建議,形成評估報告(可參考附件3)。

(十九)評估結論可以作為判斷監護人履行家庭監護責任、實施家庭監護能力情況和對存在監護風險的家庭進行干預幫扶的重要參考。

(二十)評估部門應當以書面或其他適當形式告知監護人評估結果。

(二十一)對評估中發現的問題,評估部門要跟蹤了解監護人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進。

(二十二)對評估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影像等資料,評估部門應當建立“一人一檔”妥善保管,并按規定做好信息保護工作。

四、監督管理

(二十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通過隨機暗訪、數據監測、結果復核等多元化監管方式,強化評估管理和過程監督。建立評估全流程臺賬,確保委托評估全程可監管、可追溯、可核查。建立第三方機構社會公布機制,定期向社會公開機構資質、評估業績、信用狀況等信息。

(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部門應當讓評估人員回避,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也可以向評估部門申請讓其回避:

1.與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

2.與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直接利害關系;

3.與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估的關系。

(二十五)評估人員有偽造、變造相關材料、隱瞞相關事實或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等情形的,評估結論無效。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評估部門應當及時對復核申請進行審核處理。

(二十六)評估部門和評估人員應當對評估對象、評估過程、評估結果、因開展評估獲悉的案件情況及其他個人信息保密,不得向與評估無關的組織和個人泄露,不得將評估信息用于履行工作職責或委托協議義務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十七)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評估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向上級部門或監察部門檢舉或投訴。有關部門收到檢舉或投訴后,應當認真核查,對情況屬實的根據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五、附則

(二十八)未成年人家庭監護能力評估具體啟動情形、評估方式、評估結果使用等具體規定,由有關部門各自制定。

(二十九)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實施。



附件1.未成年人家庭監護能力評估通知書(參考).pdf
? ? ? ?附件2.未成年人家庭監護能力評估指標(參考).pdf
? ? ? ?附件3.未成年人家庭監護能力評估報告(參考).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