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印發《浙江省中小學社會事務進校園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七種情形的社會事務一律不得進校園。
《辦法》明確,進校園社會事務主要指由教育行政部門之外的部門單位部署和牽頭開展的、需要學校和師生開展的活動或承擔的事務,涵蓋安全專項工作、城市創優評先任務、街道社區事務、面向學生的教育宣傳活動等類別。
在準入管理方面,《辦法》劃定“四條符合”原則,即符合學校職能職責、教育教學規律、學生身心特點、簡約高效要求,堅持“非必要不進校園”,若課程已涵蓋類似內容,原則上不再專門開展。同時,《辦法》明確七種情形的社會事務一律不得進校園,包括未經同級黨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審批、與學生年齡層次不匹配、含商業行為或借機收費、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強制安裝無關APP或參與點贊投票等重留痕輕實效活動、要求教師承擔巡河護林等非教育教學任務、以打卡留痕驗收且與考核掛鉤等。
同時,《辦法》明確實行備案審批制度和“白名單”管理制度,進校園社會事務經審批備案后形成年度白名單,總量控制在10項以內;市縣兩級統籌落實全省白名單,確需新增白名單外事項的,須提前20個工作日報上級審批,年度新增不超過2項。為嚴控活動頻次,每所學校每學期各類進校園活動不超過6次。
在活動實施規范方面,牽頭單位需在活動開展前1個月內將工作方案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教育行政部門可提出整合優化建議,倡導活動與學科教學、班團隊會等日常工作有機融合,嚴控范圍和時長。對與申報不符、效果不佳、加重負擔的活動,教育行政部門將及時叫停并優化調整。
為強化監督保障,《辦法》明確教育行政部門需公布舉報電話、郵箱或二維碼等問題反映渠道,設立監測點學校開展常態化監測,學期內至少每2個月監測一次;將社會事務進校園列入教育部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納入中小學責任督學常態化督導內容和網絡信息巡查范圍。同時,教育行政部門將協同紀委監委、政府督查部門開展監督,對問題頻發地區下發提示函、督辦單,對整改不到位的進行約談通報,對造成嚴重后果、出現重大輿情的嚴肅追責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