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久積控股有限公司:
你單位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一案,本機關向你單位送達了杭濱綜執罰決字〔2024〕第0001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對該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現該行政處罰決定經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均已作出維持該行政處罰決定的判決,你單位在判決生效后仍未履行該行政處罰決定。
現本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限你單位自本公告張貼發布之日起90日內自行拆除擅自在杭州市濱江區浦沿街道濱康路780號9幢第15層樓頂之上建設的兩層樓板,合計面積為1288.48平方米(保留原有的鋼結構、水泥框架和花崗巖玻璃幕墻),分別為:1、在第15層樓頂之上4.1米高度處建設的,除證載樓梯間、 水泵房等174.272平方米外的面積為557.106平方米的樓板;2、在第15層樓頂之上8.2米高度處建設的面積為731.378平方米的樓板。
杭州市濱江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