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眾曉:
你(單位)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一案,本機關向你(單位)送達了杭濱綜執罰決字〔2024〕第00011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你(單位)在收到處罰決定書后,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于2026年2月10日作出杭濱政復〔2024〕40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你在法定期限內對該行政復議決定未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履行該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本機關限你(單位)自本公告張貼發布之日起10日內自行拆除設置在杭州市濱江區西興街道寰宇灣E區某幢某單元某室的房屋南側錯落式陽臺上方搭建的面積為7.75平方米的平臺。
杭州市濱江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6年3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