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鋒鋒:
你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一案,本機關向你送達了杭濱綜執罰決字〔2025〕第00004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你在法定期限內對該行政處罰決定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履行該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本機關限你自本公告張貼發布之日起10日內自行拆除位于在杭州市濱江區浦沿街道彩虹城某幢某單元某室躍層和頂樓未經批準建設的四處面積合計為45.25平方米的陽光房:1、躍層北側露臺,東西長4米,南北長3.16米,高2.7米,面積12.64平方米;2、躍層北側露臺,東西最長3.73米,南北最長4.13米,高2.7米,面積為10.24平方米;3、頂樓,東西長3.4米,南北長1.9米,高2.4米,面積6.46平方米;4、頂樓,東西長3.7米,南北長4.3米,高2.7米,面積15.91平方米。
你可在知道或應該知道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你在上述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依法強制拆除。
杭州市濱江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