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眾曉:
你(單位)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案一案,本機關向你(單位)送達了杭濱綜執罰決字〔2024〕第00011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本機關限你(單位)自本公告張貼發布之日起10日內自行拆除設置在杭州市濱江區西興街道寰宇灣某區某幢某單元某室的房屋南側錯落式陽臺上方搭建的面積為7.75平方米的平臺。
逾期不拆除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依法強制拆除。
杭州市濱江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6 年3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