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張揚:
你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一案,本機關向你送達杭濱綜執罰決字〔2025〕第00008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你在法定期限內對該行政處罰決定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履行該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本機關限你自本公告張貼發布之日起10日內自行拆除在杭州市濱江區浦沿街道天寓某幢某單元某室門口未經批準建設的三處構筑物:位置1:在門口西側,距離原門2.37米處,利用鋁合金玻璃等材料建設南北長2.5米,高2.37米的構筑物;位置2:在門口南側,在原有欄桿內側所安裝的玻璃,在原有欄桿上方所放置的鋁合金玻璃窗戶,形成東西長2.4米、高2.3米的構筑物;位置3:在門口北側,利用木板、鋼結構等材料建設南北長3.2米,東西長2.16米的平臺,并在平臺北側設置高1米的玻璃圍墻,平臺面積6.91平方米。
杭州市濱江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