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寶明:
你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一案,杭州市濱江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向你送達杭濱綜執罰決字〔2025〕第00002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你在法定期限內對該行政處罰決定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履行該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本機關限你自本公告張貼發布之日起10日內自行拆除未經審批擅自在杭州市濱江區西興街道燕語林森某幢某單元某室南側露臺搭建的兩處分別是南側陽臺面長為2.98米、寬1.8米;東南側露臺長為4.2米,寬為3.3米,共計建筑面積為19.22平方米的搭建和躍層北側搭建的一處長5.6米,最寬處3.28米,最短處寬2.22米,面積約15.82平方米的梯形陽光房,兩處總計面積約為35平方米的建筑物。
你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可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你在上述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依法強制拆除。
杭州市濱江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