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衛生健康委(局)、疾控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等有關規定,省衛生健康委、省疾控局聯合制定了《浙江省衛生健康領域減輕、從輕、從重行政處罰的實施意見》,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 浙江省疾控局??
2025年12月29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浙江省衛生健康領域減輕、從輕、從重行政處罰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明確減輕、從輕、從重行政處罰具體適用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等規定,結合我省衛生健康領域(含疾控領域,下同)執法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內涵定義
本實施意見所稱減輕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實施行政處罰,包括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或者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在幾種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內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一種處罰種類的幅度內選擇幅度較低限進行處罰。
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在幾種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內選擇較重的處罰種類,或者在一種處罰種類的幅度內選擇幅度較高限進行處罰。
二、適用原則
(一)處罰法定原則。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適用條件的,應當對其作出減輕、從輕或從重的行政處罰決定。實施減輕、從輕、從重行政處罰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遵循法定程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
(二)過罰相當原則。行政處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的種類選擇與幅度的確定,應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兼顧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當事人主客觀情況等因素,合理、規范行使裁量權,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合理性與公正性。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對當事人實施減輕、從輕、從重行政處罰的,可以采用約談、建議、提醒、警示、批評教育等方式,加強對當事人的法治教育,引導其及時糾正違法行為,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三、應當減輕、從輕、從重行政處罰的適用情形
(一)當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行政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有衛生健康領域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衛生健康領域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脅迫實施衛生健康領域違法行為的;
4.主動供述衛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門尚未掌握的重大違法行為的;
5.配合衛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減輕行政處罰的。
(二)當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行政處罰:
1.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衛生健康領域違法行為的;
2.主動減輕衛生健康領域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3.受他人誘騙實施衛生健康領域違法行為的;
4.主動供述衛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門尚未掌握的非重大違法行為的;
5.配合衛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非重大立功表現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行政處罰的。
(三)當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行政處罰:
1.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2.經衛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3.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4.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5.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并受到衛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門處罰的;
6.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7.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8.涉案產品或行為危害風險性較高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長的,涉案財物數量、銷量或者違法所得較多的;
9.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
10.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其他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
四、常見情形認定
(一)當事人主動停止違法行為,并采取下列措施,結合案情綜合判斷,可認定屬于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1.主動退還違法所得的;
2.主動實施恢復被損害權利的;
3.主動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的;
4.主動采取召回涉案產品等措施,防止危害進一步擴大的;
5.主動采取其他行為,對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產生實際效果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結合案情綜合判斷,可認定屬于主動停止違法行為:
1.在衛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停止的;
2.在衛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后、責令改正之前停止的;
3.在衛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后、期限屆滿前按要求停止的。
上述所列情形的主動性、及時性依次減弱;衛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按照綜合裁量原則考慮主動停止違法行為的認定情形。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屬于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
1.他人以行為暴力、言語或文字威脅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強迫當事人違背自己的意愿實施違法行為的;
2.他人以欺騙、利誘等手段,使當事人產生錯誤的判斷或認識,從而引導其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認定屬于主動供述衛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在衛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主動供述衛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門尚未掌握的、本人實施的衛生健康領域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屬于配合衛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
1.舉報衛生健康領域他人違法行為或者提供查處衛生健康領域他人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其中經查證屬實,做出的行政處罰符合聽證標準或其他重大案件條件的,屬于重大立功表現;
2.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屬于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
1.在整個違法行為活動中作用較大,是違法行為的主要推動者或決策者,處于主導地位;
2.對違法行為的實施起關鍵作用的。
(七)符合下列情形,可認定為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并受到衛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門處罰:當事人兩年內因同一種違法行為受到衛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門三次及以上行政處罰。
五、對處罰種類為罰款的相關規定
(一)實施減輕行政處罰時,若法定罰款設有下限與上限的,一般在法定罰款下限的10%以上至70%以下為區間確定罰款數額;若法定罰款僅設定上限而未明確下限的,一般在該上限的5%以上至10%以下為范圍確定罰款金額。
(二)實施從輕行政處罰時,若法定罰款設有下限與上限的,應在法定罰款下限至上限的幅度的30%以下確定罰款數額;若法定罰款僅設定上限而未明確下限的,一般在該上限的10%以上至30%以下確定罰款數額。
(三)實施從重行政處罰時,若法定罰款設有下限與上限的,應在法定罰款下限至上限的幅度的70%以上確定罰款數額;若法定罰款僅設定上限而未明確下限的,應在上限的70%以上確定罰款數額。
六、實施要求
(一)確保公正執法。在實施過程中,須堅持統籌兼顧、精準施策,既要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彰顯執法溫度,又要堅決維護行政執法的權威性與公信力,體現執法力度。要切實做到寬嚴相濟、過罰相當、法理相融,努力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要強化監督約束,嚴防執法人員濫用職權,或借“從輕、減輕”等理由消極懈怠、隨意變通,危害衛生健康領域管理秩序。
(二)規范工作程序。對部分違法行為的常見情形,為統一執行標準,制定《浙江省衛生健康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常見適用情形清單(2025年)》(見附件)。符合清單常見適用情形的,原則上應實施相應的減輕、從輕等行政處罰;符合清單但存在其他情形,經綜合裁量不宜實施減輕、從輕等行政處罰的,經本級衛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門集體討論后,可不實施減輕、從輕等行政處罰;對于清單未列入的事項,應結合實際情況,依法依規研判和裁量,完善決策程序,謹慎作出是否實施減輕、從輕、從重行政處罰的決定,確保執法公平公正。
(三)動態管理清單。對減輕、從輕、從重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實行動態化管理,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區域實際和營商環境優化需求,對清單予以定期評估和動態調整;各市、縣(市、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可補充、完善、細化本轄區內減輕、從輕、從重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本意見自2026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