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衛生健康委(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委制定了《浙江省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修訂意見》,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10月8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浙江省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修訂意見

為科學合理量化衛生行政處罰裁量權,結合本省衛生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對《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浙江省衛生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辦法的通知》(浙衛發〔2022〕36號)附件《浙江省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自由裁量基準》)進行修訂,修訂內容如下:

一、《自由裁量基準》“適用說明”部分新增以下內容:“違法行為同時符合裁量基準中兩種或兩種以上情節后果的,應當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則,?即選擇處罰較重的后果進行處理”。

二、修改《自由裁量基準》中傳染病防治衛生第98項、101項,飲用水衛生第6項,職業衛生第32、58-63、67-70項,放射衛生第7項,醫療衛生第1、4-8、42、45、92-94、99、253項等內容(詳見附件)。

三、刪除《自由裁量基準》中職業衛生第53項所有內容,對相關事項的序號作相應調整。

四、符合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條件的,適用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五、浙江省衛生健康委之前發布的有關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定與《自由裁量基準》不一致的,適用《自由裁量基準》。本意見施行后,《自由裁量基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六、本意見自2024年11月30日起施行,由浙江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附件: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浙江省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修訂意見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