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杭州寅晨貿易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08MA28RHU535
住所:杭州市濱江區長河街道科技館街1491號金龍大廈1421室
杭州寅晨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省略為“寅晨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5日,法定代表人為鄭應超,登記注冊資本為100萬元,鄭應超出資100萬元,將鄭應超備案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將成海勃備案為監事。
經核實,寅晨公司在2017年5月5日的設立登記中,冒用鄭應超身份信息,將其登記為法定代表人、股東和備案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其行為構成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備案)。以上事實,有申請人鄭應超提交的申請表、承諾書、身份證復印件、協助調查函、詢問通知書等材料予以證實。
為充分保障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參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本局于2024年7月18日在杭州市濱江區政府官網公告送達《關于撤銷州寅晨貿易有限公司冒名登記(備案)的聽證告知書》,告知擬撤銷行政許可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及相關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舉行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等規定,本局作出決定如下:撤銷杭州寅晨貿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核準的設立登記。
因當事人在登記住所查無下落,無其他的方式送達本決定書,故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當事人及相關利害關系人如不服本行政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撤銷登記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決定不停止執行。
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