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43個“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即將來臨之際,為持續推進放心消費建設,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區市場監管局將公布2024年度濱江區消費維權典型案例,并對案例進行評析解讀,希望通過這些案例分享,進一步增強廣大消費者的消費維權意識和能力。
案例一
案情介紹 2024年6月,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線索,稱其通過某網絡交易平臺上的某醫藥零售企業網店購買到了非消費者個人自行使用的醫療器械(一次性無菌帶針注射器)。 處理過程及結果 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接到舉報后,第一時間對涉案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現場查獲當事人在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銷售的非消費者自行使用的“一次性無菌帶針注射器” 。注射器產品說明書明確標示:本品應由經過培訓的醫護人員使用。因此,涉案企業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1.醫療器械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的銷售對象不同。醫療器械批發企業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應當銷售給具有資質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或者使用單位。根據《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醫療器械零售企業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應當銷售給消費者。銷售給消費者個人的醫療器械,應當是可以由消費者個人自行使用的。 2.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確保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市場監管部門采取了多種措施保障安全,不留盲區。藥品和醫療器械網絡銷售企業應依法取得相關合法資質證件,并事先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備案。網站首頁或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資質證件,醫療器械產品頁面還應展示注冊證或者備案憑證。 3.網絡銷售企業需對產品配送的質量和安全負責,確保符合產品標簽和說明書標明的要求,全程可追溯。處方藥銷售主頁面、首頁面不得直接公開展示產品包裝、標簽等信息,非消費者自行使用的醫療器械不得網售給消費者個人,否則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例二 案情介紹 投訴人王女士反映在某寵物店領養了一只小貓,雙方簽訂協議,約定消費者每月支付400元用于購買小貓用品,一年共4800元。2024年8月由于小貓呼吸急促,出現嘔吐情況,王女士帶它去寵物診所做了相應檢查,由于該診所沒有高壓氧艙,在轉往設施較好的寵物醫院途中小貓斷氣,經寵物醫院搶救無效。因此王女士要求寵物店退還已交五個月的費用2000元,且后續不再交費;或者由店家免費送一只有健康證明的小貓,可繼續補交2800元。雙方多次協商無果,請相關部門幫助核實處理。 處理過程及結果 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在接到投訴后,立即與投訴人王女士聯系,了解詳情。 王女士認為:兩家醫院都給小貓做了相應的檢查,檢查結果顯示小貓有先天性心臟遺傳病,且小貓只有六個半月,懷疑該店繁育配種的公貓母貓存在心臟疾病并遺傳給后代,而后寵物店將這只病小貓出售給了消費者,王女士認為商家存在欺詐消費者的情況。 我局工作人員在了解詳情后,立即聯系該商家,向其說明王女士的情況,并在溝通中宣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消法實施條例》有關條款,指出其權利和義務,督促商家盡快履行義務。經多次協調、反復溝通,雙方自愿簽訂了和解協議:投訴人王女士已繳納的2000元費用作為購買貓糧的正常消費,商家本可不予退款,但因商家出售帶病小貓,應承擔責任,給予消費者部分退款且消費者后續不再支付剩余7個月的貓糧款;或由商家補給消費者一只健康的小貓后,消費者按照之前的約定購買貓糧。經跟蹤了解,消費者選擇了繼續領養健康小貓。 案例評析 該投訴中,因商家管理不善等原因,王女士領養的小貓患有先天性心臟遺傳病,王女士向商家反映未解決,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包括此類具有特殊情感體驗的寵物貓時,有權獲得質量合格的商品,經營者應提供真實、全面的信息,不得欺詐和誤導消費者。此外,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寵物時,應選擇有資質、信譽良好的寵物店,避免通過不明來源渠道購買,以減少健康和法律風險。應與商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責任,包括售后服務、健康狀況等內容,并保留相關憑證,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