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MCN機構)互聯網信息內容相關業務活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營造清朗網絡空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近日就《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相關業務活動管理規定(草案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草案稿明確,MCN機構是指在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入駐,為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提供策劃、制作、營銷、經紀等相關服務的機構。MCN機構開展互聯網信息內容相關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遵循公序良俗,遵守商業道德,維護良好網絡生態。MCN機構從事表演、節目等活動的,應當依法依規取得相關從業資格或服務資質。
根據草案稿,MCN機構不得直接或組織、教唆、委托、協助簽約的網絡賬號實施:以議題設置、合成偽造、臆測編造、拼湊剪接等方式,制造發布網絡謠言;煽動網民情緒,故意引發群體對立,制造負面話題撕裂共識,擾亂網絡秩序;集納負面信息,翻炒舊聞舊事,蹭炒社會熱點事件,誤導公眾;利用“網紅兒童”牟利,包裝、炒作未成年人,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違規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等。
草案稿要求,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要求MCN機構注冊后臺管理賬號,并綁定旗下網絡賬號。在網絡賬號注冊、擬變更賬號信息等環節,要求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申報所屬機構情況。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專門針對MCN機構的舉報通道,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根據草案稿,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對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平臺規則和入駐協議的MCN機構,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暫停營利權限、限制提供服務、入駐清退、納入本平臺黑名單等措施,并向網信部門報告。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發現網絡賬號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依約處置網絡賬號所屬機構。
為規范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MCN機構)互聯網信息內容相關業務活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營造清朗網絡空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近日就《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相關業務活動管理規定(草案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草案稿明確,MCN機構是指在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入駐,為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提供策劃、制作、營銷、經紀等相關服務的機構。MCN機構開展互聯網信息內容相關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遵循公序良俗,遵守商業道德,維護良好網絡生態。MCN機構從事表演、節目等活動的,應當依法依規取得相關從業資格或服務資質。
根據草案稿,MCN機構不得直接或組織、教唆、委托、協助簽約的網絡賬號實施:以議題設置、合成偽造、臆測編造、拼湊剪接等方式,制造發布網絡謠言;煽動網民情緒,故意引發群體對立,制造負面話題撕裂共識,擾亂網絡秩序;集納負面信息,翻炒舊聞舊事,蹭炒社會熱點事件,誤導公眾;利用“網紅兒童”牟利,包裝、炒作未成年人,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違規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等。
草案稿要求,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要求MCN機構注冊后臺管理賬號,并綁定旗下網絡賬號。在網絡賬號注冊、擬變更賬號信息等環節,要求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申報所屬機構情況。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專門針對MCN機構的舉報通道,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根據草案稿,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對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平臺規則和入駐協議的MCN機構,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暫停營利權限、限制提供服務、入駐清退、納入本平臺黑名單等措施,并向網信部門報告。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發現網絡賬號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依約處置網絡賬號所屬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