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轄區某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在其網店銷售的某藥品頁面中,寫有“殺菌排毒”的宣傳用語,而該藥品說明書里面并無此項治療效果。因此該藥品的宣傳發布與藥品說明書并不一致。

案件性質及違反條款:商家涉嫌藥品廣告的內容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的違法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并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的規定。經查實后,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提醒:藥品說明書是載明藥品重要信息的法定文件,是選用藥品的法定指南,是醫務人員、患者和其他用藥者了解藥品的重要途徑。說明書包含了藥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學數據、結論和信息,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藥品,保障用藥安全具有重要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因此藥品廣告的藝術創意表達的廣告內容,不能超出說明書的范圍,必須以說明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