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6月6日,濱江區發展和改革局執法人員在開展“綠劍”護農保春耕專項檢查時,發現濱江區長河街道某某寵物店在貨架上陳列有耳膚靈復方制劑霉菌素軟膏、潤康硫酸新霉素滴眼液等獸藥,店內未懸掛獸藥經營許可證。經查,該寵物店未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我局執法人員對經營者進行了相關法律宣傳,先行登記保存相關獸藥并予以立案,并將處以對應的罰款。
【法律分析】
《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經營獸藥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
(二)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庫設施;
(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市、縣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及生產、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經營活動。
擅自生產強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制品的,按照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處罰。
【典型意義】
近年來,寵物店順帶經營銷售獸藥已成為獸藥經營的重要方式,不法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日益隱蔽、違法形態更加多元,客觀上存在違法行為發現難,貨值金額認定難等問題。加強獸藥監管執法,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獸藥,對保障動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有重要意義。經營者心存僥幸未辦證卻一直從事獸藥經營,甚至不理解覺得處罰太重,執法人員耐心普法講清利害關系,執法的同時加強普法宣傳,使廣大經營者對持證經營有了全新的認識:做獸藥經營銷售不僅要有證,而且要具備相應的資質與技術人員。我局通過以案說法的形式進行多形式普法宣傳,提醒廣大經營者必須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才能經營銷售獸藥,以免被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