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經研究,決定在杭州市范圍內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以下簡稱裁量規則),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裁量規則》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浙江省生態環境廳2020年7月23日印發的《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浙環發﹝2020﹞10號)同時廢止。

二、各級辦案單位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在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同時,將《裁量規則》作為適用依據,并在行政處罰的法律文書中直接引用。

三、各級法制部門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審核時,應當在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同時,將《裁量規則》作為審核行政處罰適當性的依據。

附件:《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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