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范圍

凡具有杭州市戶籍、未滿18周歲的下列未成年人納入保障對象:

孤兒:指失去父母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機構養育孤兒和社會散居孤兒。

福利機構養育孤兒,是指由福利機構養育的孤兒和棄嬰,包括在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棄嬰以及在福利機構監護下實施家庭寄養的孤兒、棄嬰。

社會散居孤兒,是指父母死亡或者由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蹤的,不在福利機構養育的未成年人。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指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其中:

重殘是指導致失去對子女撫養監護能力的一級二級殘疾或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

重病是指導致失去對子女撫養監護能力的重大疾病。具體工作中由各地根據當地大病、地方病等實際情況確定。

失聯是指失去聯系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 6 個月以上。

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均指實際執行期限在 6 個月以上的。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蹤。

被撤銷監護資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

被遣送(驅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員與內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驅逐)出境且未履行撫養義務。

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兒童:指持有效期內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未成年人。

二、保障標準

孤兒:福利機構養育孤兒年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按不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的80%確定;社會散居孤兒的年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按不低于當地福利機構孤兒養育標準的70%確定。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照當地社會散居孤兒的養育標準,采取補差方式發放基本生活補貼。

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重殘、患重病和罕見病及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兒童: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社會散居孤兒養育標準的差額發放生活補貼。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其他兒童:持有效期內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重殘、患重病和罕見病及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兒童除外),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社會散居孤兒養育標準差額的50%發放生活補貼。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其他兒童:指持有效期內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重殘、患重病和罕見病及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兒童除外),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社會散居孤兒養育標準差額的30%發放生活補貼。

注:上述各類補貼不得重復享受;

同一對象具有不同身份的,原則上就高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