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區市場監管局在日常執法中發現,杭州某貿易有限公司,其平臺網店中銷售的某款剃須刀,在宣傳過程中使用了廣告詞“ 外觀設計專利 ”等字樣,但是該產品卻未標明專利號及種類。這引起了執法人員的注意。

案件性質及違反條款

商家的行為屬于廣告涉嫌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的違法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的規定。

提醒

商家在銷售或者推廣商品時,因其商品有相關專利,會突出宣傳自己的商品是有專利的,期望提高銷售;但在廣告宣傳時卻未標明專利號和種類。此類廣告行為屬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查實后,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的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