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工作,保證社會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實施,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和《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施市、區(縣、市)、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服務保障,開展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型貧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事項需經家庭經濟狀況認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狀況指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

第四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國內全日制高校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扶、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連續二年以上(含二年)與家庭失去聯系的人員;

(三)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

(四)市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12個月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

第六條??以下各項不計入家庭收入范圍:

(一)各級黨委政府、黨政部門及有關單位對工作、學習優秀者頒發的非報酬性獎勵;黨委政府給予見義勇為和對國家、社會、人民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一次性獎勵金;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二)優撫對象及政府給予特殊照顧的其他人員所享受的撫恤優待金、特殊照顧待遇;

(三)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享受的定期補助;

(四)因勞動合同終止(解除),職工依照國家、省、市規定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或一次性安置費;企業特殊工種營養補助費;高溫清涼補助費;退休人員的節日慰問金;

(五)其他喪葬費、撫恤金;

(六)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補助費以外的部分;職工因工傷依法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各級黨委政府、人民團體發放的困難幫扶慰問款,因病、因災、因學困難而得到政府救濟款和社會捐贈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復、學業開支部分;

(八)計劃生育獎勵扶助金;失獨家庭一次性撫慰金及特別扶助金;

(九)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及康復、醫療、社會保險、就業創業等特殊補助;

(十)由單位統一扣繳的社會保險費;按最低繳費標準,由單位統扣繳的住房公積金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自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靈活就業補助和社保補貼;

(十一)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

(十二)老年人的基礎養老金、高齡津貼和長壽保健補助金;

(十三)住房保障貨幣補貼;

(十四)孤兒及困境兒童的基本生活補貼;

(十五)原住房被征收(拆遷)且無他處住房,獲得的原住房征收(拆遷)貨幣安置補償款購買住房前可不計入,購買住房后的余款一般計入;

(十六)為醫治患重特大疾病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而出售轉讓唯一住房所得,以及過渡性租房補助金;

(十七)經市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七條??以下各項家庭收入豁免:

(一)低保對象和低保邊緣對象首次就業或自主創業1年內所取得的收入,上述人員第2年和其他就業困難人員2年內取得的收入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以下部分,2年后取得的收入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20%逐年遞減;

(二)低保家庭中殘疾人首次就業或失業登記后再就業的,3年內所獲得的就業收入;

(三)精神、智力和重度肢體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取得的收入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部分。

第八條??家庭收入的核定計算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社會救助的,按申請當月前12個月內的家庭收入總和計算家庭收入。

(二)工資性收入主要包括: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收入,含工資、薪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加班費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

在法定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而未就業,本人服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就業安排,但未實現就業的,按實際收入計算;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按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不應考慮其是否具備勞動能力,有穩定收入的按實際收入計算。

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實際未就業的下列人員,不再計算工資性收入: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失能殘疾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照護人員1人;家庭中有失能殘疾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殘疾人,照護人員1人;單親撫養學前兒童的困難家庭,照顧人員1人;懷孕、哺乳期間的婦女或照顧2周歲以下嬰兒的1人;歸正人員3年內。

(三)經營性收入主要包括:個體工商戶、私營業主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所得;從事種植、養殖、捕撈、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經營的凈收入所得。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家庭收入按實核定,但一般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收入可按實際產量和當地的收購價,扣除成本后計算收入。

(四)財產性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及投資賬戶增值等資本所得;房屋、車輛、土地等財產租賃所得及轉讓所得;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知識產權收入。

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按租賃、轉讓協議(合同)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租賃、轉讓協議(合同)或租賃、轉讓協議(合同)價格明顯偏低的,按當地同類物品的市場租賃、轉讓價格計算。

(五)轉移性收入主要包括: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及各類養老保險金等生活補貼;被征地人員及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精減退職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外長期臨時工晚年生活補助費、人身傷害賠償中的生活補助費;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繼承性所得、贈予所得;偶然所得等。

遺產、贈與、補助、補貼、補償、賠償等情況,有實際發生數額憑證或協議的,以憑證數額或協議認定。

被贍(撫、扶)養人不與贍(撫、扶)養人共同生活的,其贍(撫、扶)養費收入,按贍(撫、扶)養協議或者有關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無協議或法律文書規定的,或協議規定數額明顯偏低的,按贍(撫、扶)養人的支付能力測算。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的,屬于低收入居民,視為無贍(撫、扶)養能力,主要承擔精神贍養。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上的,贍(撫、扶)養費按以下公式計算:(家庭月總收入-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月收入×60%×人數)÷需贍(撫、扶)養的人數。實際支付的贍(撫、扶)養費高于前款規定的,按實際支付的數額計算。

(六)經市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的其他應計入的項目。

第九條??家庭剛性支出包含醫療和就學兩方面的費用。醫療費用是指在提出申請之月前的12個月內,家庭成員發生的、已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醫療救助政策后,應由個人承擔的自負、自理和自費部分的醫療費總和;就學費用是指家庭成員就讀于國內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開學時繳納的一學年學費(保教費)。家庭剛性支出的核定計算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就讀大專、本科的一學年學費超過8000元的,按8000元計算;就讀研究生的一學年學費超過12000元的,按12000元計算;低于上述標準的按實際學費結算。

(二)就讀公辦全日制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的一學年學費,按實際繳納的學費計算;就讀民辦學校的,按當地公辦同類型同專業學費標準計算。

(三)經市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的其它剛性支出費用。

第十條??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期貨、債權、公積金、房產、土地、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和其他財產等。家庭財產的核定計算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貨幣財產按提出社會救助申請之日的實際價值計算;

(二)實物財產出售按合同認定,無合同或合同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根據市場價格認定。

第十一條??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于當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

(三)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和普通二輪摩托車除外)、船舶等;

(四)家庭成員名下無非居住類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外;

(五)申請救助家庭成員名下僅有1套普通住房或無房,或者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積低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六)下列視同單人戶救助,只核定本人經濟狀況:

1、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標準的重度成年殘疾人;

2、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標準的成年精神(智力)殘疾人;

3、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2倍以內的重度殘疾人。

(七)區、縣(市)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符合情形。

第十二條??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認定為支出型貧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扣減家庭因病、因學等剛性費用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剛性支出按本辦法九條核定;

(三)家庭財產按《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等四部門關于杭州市支出型貧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辦法(試行)的通知》(杭政辦函〔2015〕163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申請社會救助對象符合以下情形的,認定為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對象:

(一)居民家庭中殘疾等級為三級(含三級)以下,本人收入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在法定勞動就業年齡內尚未就業的成年殘疾人;

(二)符合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的規定。

第十四條??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按照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二)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于當地同期6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

(三)符合第十一條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的規定。

第十五條??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認定為低收入家庭: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二)符合第十一條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以及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六條??申請住房、教育、醫療等救助的家庭,救助條件和標準由主管部門自行制定。

第十七條??社會救助申請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或同一保障區域內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簽署誠信承諾書和對其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授權書。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協助其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接到社會救助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區、縣(市)以上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范圍作出認定決定。接受委托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應按規定10個工作日出具核對報告,為審核認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提供依據。申請家庭對認定決定提出異議時,區、縣(市)以上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進行復核。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各區、縣(市)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7年9月18日起施行。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今后如遇國家、省政策調整,按新規定執行。


杭州市民政局辦公室?????????????????????2017年9月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