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區市場監管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杭州某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的一款普通商品泡腳粉,在宣傳中卻稱其具有“排毒、祛濕、活血化瘀、減脂、助睡眠、調節痛經”的功能,這引起了執法人員的注意。

案件性質及違反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因此,商家涉嫌廣告內容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違法行為。

查實后,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的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