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市場監管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杭州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其開設的第三方網絡平臺旗艦店中,某產品的銷售頁面有“中國科學院升級研發”“XXX認準中國科學院”“中國科學院授權指定官方旗艦店”等宣傳字樣。

這引起了執法人員的注意。經過進一步調查發現,商家在與中國科學院某所的相關合作合同中,具體合作內容僅限于提供咨詢服務,在合同簽訂后,雙方也僅只進行過一些技術交流,實際該產品并非和中國科學院合作研發,中國科學院也從未授權其旗艦店為中國科學院授權店。

案件性質及違反條款:

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的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

查實后,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的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