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杭政函〔2006〕11號及杭教計〔2008〕2號、杭財教〔2008〕16號、杭價費〔2008〕9號文件規定,全市實行城鄉義務教育免收雜費(含信息技術費)、課本費和作業本費。
2.根據杭教計〔2010〕4號、杭價費〔2010〕49號、杭財綜〔2010〕130號文件規定,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住宿費。根據浙財綜〔2017〕19號文件規定,取消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住宿費。
3.根據杭價費〔2011〕181號文件規定,學校為學生首次辦理的學生證、借書證、就餐卡、校園一卡通、畢業證書等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時使用或應當取得的各類證、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學校除向自愿入伙的學生收取伙食費和補辦證、卡工本費外,嚴禁收取其他任何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用。
4.根據《杭州市財政局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轉發<浙江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杭財教〔2021〕14號)、《浙江省學生資助對象認定辦法》規定,納入資助對象的學生(含城市低保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烈士子女、持證殘疾學生、城市低保邊緣家庭學生、低收入農戶家庭學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等特殊群體和經認定符合資助條件的其他群體)實施營養改善計劃(免費提供中餐或晚餐)和生活補助(生活補助標準為寄宿制小學生每生每年1000元,寄宿制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制小學生每生每年500元,非寄宿制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殘疾學生免收生活護理費。
5.學校若擅自設立收費項目,超過標準收費,家長有權拒絕繳納,并可向教育、市場監管、發改等部門反映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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