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住建局、各公有住房產權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公有住房出售審批撤銷、重審工作(以下簡稱“房改撤銷、房改重審”),確保正常的房改工作秩序,結合工作實際,現將房改撤銷、房改重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房改撤銷,撤銷后符合申請參加房改條件的可重新申請:
(一)申請房改時的房屋證明(含公有住房租賃證、租賃合同等各種形式的公有住房租賃關系證明)依法被撤銷,或者被確認無效的;
(二)申請房改時使用無效、虛假、偽造、擅自涂改的證件、資料,以及冒用他人身份、單位公章等不正當手段參加房改的;
(三)申請房改時承租人已死亡,但隱瞞事實仍以該承租人名義參加房改的;
(四)申請房改時承租人未如實申報婚姻、其他住房等情況的;
(五)購房家庭在1999年6月21日前因未如實申報而申請購買了兩套房改房,若該家庭符合1999年6月21日以后一戶購兩套房改房政策,且兩套房改房仍在該家庭名下的,后參加房改的房屋作房改撤銷;若一套房屋已轉移而無法撤銷,另一套房屋仍在該家庭名下,未發生轉移的房屋作房改撤銷。若該家庭不符合購買第二套房改房政策的,應當撤銷一套房改;若該家庭的一套房屋已轉移而無法撤銷,另一套房屋仍在該家庭名下,未發生轉移的房屋作房改撤銷。
(六)申請房改時存在其他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違反房改政策的行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房改重審:
(一)原審批信息錄入錯誤的;
(二)原審批信息發生變化但不屬于需撤銷的;
(三)因下列原因,無法撤銷房改及恢復產權的:
1.原產權單位因破產、改制等原因已不存在的;
2.房改房已轉移給第三人的;
3.房改房已拆除滅失的。
(四)購房家庭在1999年6月21日前因未如實申報而申請購買了兩套房改房,若該家庭符合1999年6月21日以后一戶購兩套房改房政策,但兩套房屋均已發生轉移或符合上述第三款情形,無法撤銷房改及恢復產權的,第二套按《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做好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杭房改辦〔1999〕52號)文件規定的房改價格進行重審,職務職稱按1999年6月21日為時間點進行核定。
三、基本程序
(一)房改撤銷或重審的申請人向相關單位提交書面申請(如實說明申請房改時的相關事實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人一般為原購房人。原購房人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提出申請;無配偶或配偶已死亡的,由該房繼承人提出申請;購房人為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法定監護人代為提出申請。房屋原屬直管公房的,相關單位為所在區住建部門;房屋原屬單位自管公房的,相關單位為原產權單位;原產權單位因破產、改制等原因已不存在的,相關單位為該房屋售房資金接收管理單位。
(二)相關單位核實事實情況后,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要求房改撤銷或重審的書面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相關單位未收到申請人申請房改撤銷或重審,但已查明相關事實情況的,可作為申請人直接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相關單位。
(三)市住房保障部門受理并審查相關情況后,按規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和相關單位,并依法作出房改撤銷或重審的書面決定,同時抄送不動產登記部門、稅務部門。
(四)房改撤銷的,申請人接到相關單位通知后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申請人拒絕或未按要求辦理手續的,由相關單位將對應退購房款進行提存或專戶保存。房改重審的,若涉及房款資金結算的,由相關單位負責與申請人辦理補款或退款手續。申請人辦理完補款或退款手續后可以憑發票及重審審批表等進行上市交易。
(五)房改撤銷后,原產權單位與原購房人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協議》自動失效。相關單位收回房屋使用權,或與原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賃關系,或按規定變更承租人。
(六)申請房改撤銷或重審的,市住房保障部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四、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于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其他區、縣(市)可參照執行。
五、本通知自2023年6月7日起施行,《關于進一步規范撤銷房改相關程序的通知》(杭房改辦〔2009〕25)《關于進一步規范房改重審操作流程的通知》(杭住保辦〔2013〕26號)《關于進一步規范房改重審操作流程的補充通知》(杭住保辦〔2016〕8號)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