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實施以來,各項法規政策連續出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近期需要注意什么,我們為您整理了一份政策要點并作重點提示。
《企業落實化妝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共五章三十三條,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內容:一是明確質量安全關鍵崗位要求,二是建立質量安全管理機制。
普通化妝品年度報告整改截止時間為6月30日。
根據國家藥監局關于實施《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備案人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通過國家藥品智慧監管平臺提交備案時間滿一年普通化妝品的年度報告。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度報告的,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依法責令改正,相關備案人應當于6月3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置。
注意:尚未取得化妝品注冊備案信息服務平臺用戶權限的備案人,應及時在平臺上注冊賬號。如不再生產(進口)相關產品的,應及時申請取消備案。主動申請取消備案的,已上市產品可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2023年5月1日前完成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的上傳。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申請特殊化妝品注冊或者進行普通化妝品備案的,應當依據《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的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并在國家藥品智慧監管平臺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規范》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并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規范》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并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另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有關事項的復函》,202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補充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等的時限要求,原則上不得超過2022年12月31日。
2024年1月1日前完成提交化妝品配方中全部原料的安全相關信息。
自2024年1月1日起,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在申請特殊化妝品注冊或者進行普通化妝品備案時,應當按照相關法規、技術規范和本公告要求,填報產品配方所使用全部原料的原料安全信息資料;
2021年5月1日前已經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若產品配方中使用了《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有質量規格要求的原料,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在2024年1月1日前補充填報相關原料的質量規格證明文件或者原料安全信息資料。產品配方中其他原料的原料安全信息資料由注冊人、備案人存檔備查;
在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若產品配方中使用具有防腐、防曬、著色、染發、祛斑美白功能的原料,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在2024年1月1日前補充填報相關原料的質量規格證明文件或者原料安全信息資料。產品配方中其他原料的原料安全信息資料由注冊人、備案人存檔備查。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在產品注冊備案時,可根據產品配方所使用原料的實際情況,選擇以下方式報送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資料:
(一)原料生產商已經在原料平臺登記并取得原料安全信息報送碼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直接填報該原料的報送碼。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還應當向原料生產商索要該原料相應的原料安全信息資料存檔備查;
(二)原料生產商尚未在原料平臺登記并取得原料安全信息報送碼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可通過化妝品注冊備案信息服務平臺自行填報該原料的原料安全相關信息資料,并上傳加蓋注冊人、備案人印章的紙質資料掃描件。企業自行填報的原料安全信息資料的相關證明性材料,如原料生產商提供的原料質量規格證明文件、所查閱的文獻資料、相關研究試驗數據等,由注冊人、備案人存檔備查;
(三)產品配方所使用原料中僅部分原料已有安全信息報送碼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可分別按照上述要求,同時采取填報報送碼和自行填報原料安全信息資料的方式進行報送。
2023年5月1日前完成提交祛斑美白和防脫發化妝品人體功效試驗報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申請祛斑美白、防脫發化妝品注冊時,注冊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符合要求的人體功效試驗報告。
2021年5月1日前申請并取得注冊的祛斑美白、防脫發化妝品,注冊人應當在2023年5月1日前補充提交人體功效試驗報告。
202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申請并取得注冊的祛斑美白、防脫發化妝品,注冊人應當于2022年5月1日前補充提交符合要求的人體功效試驗報告。
2023年5月1日前完成化妝品標簽的更新。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妝品,必須符合《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和要求;此前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妝品,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標簽標識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必須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產品標簽的更新,使其符合《辦法》的規定和要求。
兒童化妝品要符合《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
兒童化妝品,是指適用于年齡在12歲以下(含12歲)兒童,具有清潔、保濕、爽身、防曬等功效的化妝品。通過標識“適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詞語或者利用商標、圖案、包裝形式等暗示本化妝品使用人群包含兒童的,按照兒童化妝品管理。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兒童化妝品,必須按照《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標簽標識;此前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兒童化妝品,未按照《規定》進行標簽標識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產品標簽的更新,使其符合《規定》。
2021年12月,國家藥監局發布了兒童化妝品標志——“小金盾”,它是兒童化妝品區別于成人化妝品、消毒產品、玩具等其他易混淆產品的區別性標志,非兒童化妝品不得標注這個標志。
注意:化妝品包裝上標注“小金盾”,僅說明這個產品屬于兒童化妝品,并不代表該產品已經獲得監管部門審批或者質量安全得到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