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公安局:

為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和公安部有關規定,省廳結合落實《浙江省公安廳關于推行柔性執法工作的指導意見》,制定《公安行政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以下簡稱“不罰清單”),現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抓好貫徹落實。

一、深刻認識重要意義。“輕微不罰”“首違不罰”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修訂的重要內容,旨在保障行政執法力度與溫度兼備,將人文關懷引入行政執法,促進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省廳制定以適用“輕微不罰”“首違不罰”制度為主要內容的“不罰清單”,目的是通過實施清單式管理,指引各地各警種在執法實踐中對號入座、快速處置,統一制度適用,規范自由裁量權,提高案件辦理質量,提升執法公信力。各地各警種要深刻認識制發“不罰清單”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認識、組織專題學習、明確工作責任、細化工作措施。要通過加強執法巡查、組織案件回訪和定期通報情況,倒逼督促“不罰清單”落實落地,讓輕微違法、初次違法的企業和群眾,在行政案件處理中感受到公安執法溫度。

二、準確把握適用條件。對列入“不罰清單”輕微違法依法不予處罰的,實施時要準確把握適用條件,結合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進行綜合判斷,不得突破法律規定,不得擅自變更適用條件。在具體適用時,對涉及的初次違法、違法行為輕微、危害后果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時改正等條件,可以參照以下標準認定:

(一)初次違法。指當事人在一定時間范圍內,在同一領域內第一次被發現實施某種違法行為,或因實施某種違法行為被查處兩年后又實施同種違法行為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一領域的確定,可以參照《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行為的名稱及其適用意見》(公通字〔2020〕8號)規定,一般分為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治安管理、反恐怖主義、食品藥品和環境安全、計算機和網絡安全、禁毒、移民和出入境管理等領域;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設定的處罰事項,對照上述領域無法歸類的,同一法規、規章視為同一領域。第一次被發現是指經詢問當事人并查詢浙江公安警綜平 臺、執法辦案綜合應用系統等,未發現當事人在同一領域有處罰記錄的,但有其它方式證明不屬初次違法的除外。

(二)違法行為輕微。是指違法行為性質、情節、主觀過錯等方面輕微,一般可以從違法行為單一且行為只違反一個規定、主觀過錯較小、涉案金額較少(違法數額少于500元、違法所得少于200元)、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少于15日)、違法行為中止情形等因素綜合認定。

(三)危害后果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指違法行為給他人、社會公共利益、集體利益等帶來的損害后果、社會影響輕微或者未造成損害、影響。實務中,違法行為有特定對象的,造成特定對象一定程度的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但當事人與特定對象已經達成和解;違法行為沒有特定對象的,造成一定社會影響,但當事人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社會影響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是指對特定對象未造成任何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后果,無特定對象的未造成社會影響。一般情況下,沒有造成危害后果需要相應的證據證明。

(四)及時改正。指當事人在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或者主動與被侵害對象達成和解;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在限期內已改正違法行為。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

三、建立健全制度機制。各地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省廳制定的“不罰清單”,結合執法工作實際,聚焦涉企重點領域、高頻處罰事項,完善本地“不罰清單”。其中,廳交管局參照本通知要求,另行制定違反公安機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領域的“不罰清單”。要進一步簡化優化辦案程序,對受案立案前已查明違法行為符合“不罰”條件的,應當通過執法辦案系統或“浙警移動辦案”APP開具《不予處罰告知承諾書》、登記違法行為信息,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并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人信息、違法事實等錄入執法辦案系統;需要受案立案調查后才能查明的,查清違法事實后依法制作《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闡明違法事實和理由,同時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要全面加強釋法說理,對依法不予處罰的,建立健全釋法說理、警示勸誡機制,通過在執法中講清道理、釋明法理,提醒、勸告或告誡當事人自覺遵法守法。

附件:1.附件1:公安行政領域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pdf

? ? ? ? ? 2.附件2:不予處罰告知承諾書(樣式).pdf

? ? ? ? ? 3.附件3:公安機關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實施流程圖.docx

浙江省公安廳

?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