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機關各處室、各分局、執法隊:

現將《杭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試行) 》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28?日起施行。

杭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9月27日


杭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推進生態環境領域包容審慎監管,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營商環境優化提升“一號改革工程”等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地區生態環境領域行政處罰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不予行政處罰是指行為人雖實施了違法行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處罰。包括應當不予行政處罰和酌定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條??生態環境部門作出的不予處罰決定,應當以事實為依據,按照法定程序,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

第五條??生態環境部門實施不予行政處罰,應當堅持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及時糾正違法行為,教育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

第六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七條??違法行為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主觀過錯較小;?

(二)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

(三)及時中止違法行為;?

(四)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小;

(五)環保管理制度及合規體系完善;?

(六)污染防治設施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驗收標準,且正常運行;

(七)其他能夠反映違法行為輕微的因素。

第八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及時改正:?

(一)在生態環境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主動改正;?

(二)在生態環境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后,責令改正之前主動改正;?

(三)在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按要求改正。

第九條??危害后果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危害程度較輕;?

(二)危害范圍較小;?

(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減輕;?

(四)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五)主動與違法行為損害的對象達成和解;

(六)其他能夠反映危害后果輕微的因素。

第十條??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沒有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由當事人承擔。

當事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當事人對違法行為是否明知或者應知;

(二)當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違法行為及其后果;?

(三)當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污染防治責任;?

(四)當事人是否取得了排污許可證;?

(五)其他能夠反映當事人的主觀狀態的因素;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杭州市生態環境領域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外,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生態環境部門調查發現符合立案條件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立案并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對符合不予處罰條件的案件,應當在《案件調查報告》中明確不予處罰適用的依據以及證據,提出不予處罰建議。

第十三條??在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權,聽取其陳述申辯,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經法制審核、案件審查后,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要求,做好違法行為證據和案件審批過程記錄等案卷材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第十五條??本辦法與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和《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浙江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試行)》《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在我市同時執行。因上級法規政策調整導致本規定與上級規定沖突的,適用上級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