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委宣傳部、文化和旅游局、廣播電視局、體育局、文物局,杭州市園林文物局: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廳等6部門完成了《浙江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辦法》(以下簡稱《行使辦法》)的修訂工作,現將《浙江省文化市場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文化市場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辦法
(修訂)
第一條根據我省“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的要求,文化、旅游、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體育和文物七大領域行政執法職能全面整合,形成覆蓋全省的統一、高效、有序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體系。為進一步規范文化市場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和監督,保障文化和旅游、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體育和文物行政部門及文化市場執法隊伍(以下合并稱“行政執法部門”)合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統一行政執法裁量尺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以下簡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行政執法部門對文化市場執法領域(含體育領域)發生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內,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何種種類和幅度的處罰的權限。
第三條文化和旅游、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體育、文物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本領域的日常監管和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具體的處罰結果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與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同一行政區域對違法行為相同、相近或者相似的案件,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第五條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糾正違法行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不同法律、法規、規章的,在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遵循上位法優先、特別法優先的原則。
第七條上級行政執法部門針對特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制定了裁量基準的,應當適用該基準行使裁量權。
第八條省級文化市場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根據行政處罰裁量權依據的變動和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及時修訂。
市、縣(區、市)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參照執行省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也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具體裁量事項進行細化和量化。
市、縣(區、市)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制定、公布、備案等具體程序和要求,依照《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實施單處處罰也可以并處處罰的,對嚴重違法行為實施并處處罰,對一般違法行為實施單處或并處處罰,對較輕違法行為實施單處處罰。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有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應當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有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執法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危害國家文化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嚴重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
(二)在共同實施的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經行政執法部門通過新聞媒體、發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誡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經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
(五)因同種違法行為一年內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處罰的;
(六)隱匿、破壞、銷毀、篡改有關證據,或者拒不配合、阻礙、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七)對證人、舉報人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八)違法行為引起群眾強烈反映、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會影響的;
(九)違反未成年人保護相關規定且情節嚴重的;
(十)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管理,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對同一違法行為設定了多種處罰的,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
(一)從重處罰適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較大數額的罰款、沒收較大價值的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
(二)一般處罰適用一般數額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從輕處罰適用較小數額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和警告。
第十四條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圍內分為從重處罰、一般處罰、從輕處罰。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沒有從重、從輕情節的,應當對其予以一般處罰。
第十五條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處罰的數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從重處罰按最高罰款倍數與最低罰款倍數區間的70%(含)以上確定,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倍數與最低罰款倍數區間的30%(不含)至70%(不含)之間確定,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倍數與最低罰款倍數區間的30%(含)以下確定;
(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從重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區間的70%(含)以上確定,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區間的30%(不含)至70%(不含)之間確定,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區間的30%(含)以下確定;
(三)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從重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70%(含)以上確定,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30%(不含)至70%(不含)確定,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30%(含)以下確定;
(四)只規定最低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高罰款數額的,從重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的4倍(不含)至6倍(含)確定,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的2倍(不含)至4倍(含)確定,從輕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的2倍(含)以下確定。
第十六條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情節的,應當按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可以按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性,根據主要情節實施處罰。
第十七條案件調查終結后,承辦案件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充分考慮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后,對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建議,并說明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理由和依據;案件審核人員應當對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并逐級報批。
第十八條法制審核人員認為辦案機構所建議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缺少必要證據證明的,可以要求辦案機構提供及作出說明。
辦案部門所建議的處罰種類和幅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法制審核人員應當提出修改意見。
第十九條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履行集體討論程序,并在集體討論筆錄中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具體說明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一條行政執法部門發現本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及時、主動改正。
上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下級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情況進行指導、監督,發現下級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改正。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違紀、犯罪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