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民辦學校辦學行為,支持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杭政函〔2016〕21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發展學前教育第三輪行動計劃的通知》(杭政辦函〔2019〕93號)、《杭州市市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杭財教〔2021〕22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杭州市濱江區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濱江區財政局

杭州市濱江區教育局

2022年8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濱江區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杭政函〔2016〕21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發展學前教育第三輪行動計劃的通知》(杭政辦函〔2019〕93號)、《杭州市市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杭財教〔2021〕22號)等文件精神,充分發揮民辦教育專項資金的扶持和引導作用,不斷優化民辦教育發展政策環境,進一步促進濱江區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濱江區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根據“促進發展、量力而行、必要必需”的原則,實行動態調整,統籌安排。

第三條 ?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經費主要來源:

(一)區級財政教育資金;

(二)國家、省、市未指定具體用途或項目的各類民辦教育獎勵補助資金;

(三)其他收入。

第四條 ?扶持對象為具備辦學條件、經濱江區教育局批準設立且年度考核合格的以下幾類民辦學校:

(一)義務教育階段民辦非營利性學歷教育學校;

(二)民辦非營利性幼兒園;

(三)其他經區政府同意的扶持對象。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

(一)改善民辦學校的辦學條件;

(二)補助民辦學校教師專業發展項目;

(三)支持民辦學校教學研項目;

(四)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五)表彰獎勵優秀教師;

(六)其他經區政府同意的項目。

第六條 ?在對民辦學校規范辦學和民辦教育情況進行年度考核的基礎上,由區財政以生均補助和項目補助等方式補助、扶持民辦教育發展。

(一)生均經費補助

生均經費補助按區教育局核定的年度學生數,以核定的同類公辦學校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具體以在職人員經費、日常公用經費為依據測算,下同)為基數,按照義務教育段學校30%、幼兒園20%的比例計算生均補助標準。

1. 中小學以生均補助標準、考核等次系數和核定的年度學生數計算各學校的補助金額。計算辦法為“核定的年度學生數×核定的同類公辦學校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30%×考核等次系數”,其中“核定的年度學生數”按照(上半年學生數+下半年學生數)/2計算。

2. 幼兒園以生均補助標準、考核等次系數和核定的年度學生數計算各幼兒園的補助金額。計算辦法為“核定的年度學生數×核定的公辦幼兒園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20%×考核等次系數”,其中“核定的年度學生數”按照(上半年學生數+下半年學生數)/2計算。學年學生數按該學年年報學籍人數計算;民辦幼兒園的學籍人數包括托班幼兒數。

(二)優質民辦幼兒園建設資金補助

根據《杭州市市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杭財教〔2021〕22號),“區(縣、市)管民辦幼兒園年度內新增幼兒園按核定規模給予一次性每班4萬元定額補助”。同時,區按1:1配套資金。

(三)校方責任險補助

校方責任險由區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由區教育局統一購買,不單獨納入民辦教育專項經費范疇。

(四)困難學生資助

民辦學校困難學生資助按照區教育局對困難學生的相關資助標準,由區教育局予以核補。

(五)其它經區政府同意的專項補助

第七條 ?建立對民辦學校生均經費補助的考核機制(考核細則由區教育局另行制定)。考核結果分A、B、C、D四等,確定為A、B、C等次的,分別按100%、80%、60%的等次系數計算生均經費補助總額。

生均經費補助資金含用于學校配置正規保安和保障教師待遇的經費。各幼兒園、中小學須分別按照不少于2人(設計規模為9個班及以下的不少于2人,10-15班的不少于3人,15班以上的幼兒園不少于4人)、6人的標準配置正規保安。如有未配置正規保安或者配置保安人數不足的情況,不足人數按4.5萬元/人的基數從所需補助的生均經費中扣除。民辦中小學校、幼兒園專任教師(不含校園長和其他管理人員)平均待遇低于公辦幼兒園非編教師待遇(基本工資+績效工資),不足部分從考核后核定的生均經費中扣除。

對考核結果為D等次的,不予補助生均經費。

第八條 ?生均經費補助、困難學生資助經費由區教育局撥付到各民辦學校賬戶。優秀教師成長和教育成果專項獎勵、校方責任險補助由區教育局按對公辦學校的核撥方式處理。

第九條 ?民辦學校應建立健全民辦教育專項經費使用管理的內控制度和監督機制,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和安全有效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不得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

第十條 ?區財政局、區教育局結合民辦學校報送的相關材料,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在檢查中如果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責令整改、停撥、收回相應財政補助資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將財政專項補助經費頂抵學校舉辦者辦學投入的;

(二)虛報招生計劃及學籍數、騙取財政補助經費的;

(三)財務審計中發現有抽逃出資、挪用辦學經費或財務管理混亂的;

(四)向學生收取與入學掛鉤的贊助費或存在亂收費行為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五)上一年度發生校園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發生師生群體性事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六)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一條 ?附則

(一)本辦法由區教育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專項資金補助時間為2021年10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國家和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前發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四)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