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市民來電詢問高溫津貼有沒有最新調整?據悉,目前浙江省高溫津貼仍按照《關于調整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8〕65號)執行。


高溫津貼有多少?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8〕65號)規定,從2018年6月1日起:

企業職工夏季高溫津貼標準調整為:室外作業人員每人每月300元;室內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發放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質在室外與室內來回流動交替或主要作業時間在室外,以及高溫爐前作業的,視同室外作業。

夏季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企業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企業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企業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高溫到幾度可調整作業時間?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印發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八條,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4、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特別提醒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這屬于在特殊條件下實行的工作時間少于標準工作時間的工時形式,是單位應當執行的法定義務。

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

可申請認定工傷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因高溫作業或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職業病種叫“熱射病”),可申請認定工傷。認定工傷需要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中暑(熱射病)診斷證明。經認定為工傷的,可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溫馨提醒

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管轄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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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杭州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