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只花瓶全被“無理由退貨”謹慎商家起了疑心
小李在某平臺開設網店,售賣花瓶等裝飾物。某天,一名買家從該店購買了一只花瓶看樣,隨后以5800元的價格下單了60只花瓶。小李承諾,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基礎上,買家可在15天內享受無理由退貨,前提是商品未使用。
但收貨后第6天,小李接到了上述訂單的退貨申請,原因是“尺寸拍錯/不喜歡/效果不好”。小李覺得事有蹊蹺,畢竟買家看樣滿意后才下單,于是立刻致電買家確認情況。溝通過程中,小李得知買家從事婚慶行業,這批花瓶正是舉辦婚禮所需,且買家稱花瓶尚未使用。
考慮到商品仍在退貨期內,小李同意了退貨申請,并在收到花瓶后開箱驗貨。誰知隨機拆開的多只花瓶均留存有水漬,明顯已被使用。于是小李拒收了快遞,并以“影響二次銷售”為由拒絕退款。
經多次溝通無果,買家向杭州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
花瓶能否“無理由退貨”成為爭議焦點
買家訴稱,自己退回的60只花瓶均為完整、無破損的狀態,商品自帶的標簽和包裝也保存完整,但商家卻以商品使用過、有水漬、影響二次銷售等理由拒絕退款。買家認為,商家應履行退貨義務,返還全部貨款,并承擔因退貨產生的物流費用268元。
商家辯稱,買家退回的全部貨品已嚴重影響二次銷售,有明顯使用痕跡,不滿足“無理由退貨”的條件。出于商譽考慮,其無法將泡過水的二手花瓶出售給其他顧客,這批花瓶對商家來說等同于報廢。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商家不需承擔運費。
庭審過程中,買家承認自己是婚慶公司工作人員,其為婚禮裝飾購買花瓶。這批花瓶確實在婚禮中裝水并插花使用過。但其認為,花瓶沒有質量問題,符合商品完好的要求,且在七天內申請退款。故其要求商家按照“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退貨并承擔退貨運費。
法院:使用過的花瓶并不完好 不支持無理由退貨
法院認為,買家雖在收貨后七日內申請退貨,但根據商家提交的證據,可以確認退貨花瓶普遍留存有水漬,買家也自認婚禮中對花瓶裝水并插花的使用行為,該行為并非“因檢查商品的必要進行拆封查驗”,屬于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勢必影響二次銷售,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應視為商品不完好,不符合“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條件,買家要求“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訴請沒有相應依據。
此外,商品訂單頁面的“退貨承諾”顯示,雖然退貨時效為15天,但要求“使用情況: 未使用”,故買家的做法也不符合雙方關于15天退貨的約定。
最終法院駁回買家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消費者在網購時僅憑圖片和文字展示,不容易判斷商品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于是法律賦予消費者“七天無理由退貨”權利,即消費者在對網購的商品不滿意時,可在合理期限內進行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是“無理由”不代表“無限制”“無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是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的前提。
本案中,為婚禮裝飾購買花瓶并裝水、插花的情形,并非“因檢查商品的必要進行拆封查驗”,已經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的需要,按照一般公眾認知,商品價值已明顯貶損,進而影響二次銷售,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八條?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
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九條?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具體判定標準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計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
(二)電子電器類: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破壞、涂改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指示標貼、機器序列號等,有難以恢復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跡,或者產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
(三)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污、受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