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濱江某物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犯難:單位保安老張總是上班時間喝得醉醺醺的,喝多了就罵人。如何才能正當和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他向西興司法所尋求法律咨詢。

值班律師聽完前因后果后,告知他如果發現員工在工作期間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在報批工會后,可以單方面辭退員工。但是程序要求比較嚴格,實踐中用人單位用人很難操作得當。加之,單位目前尚無比較明確的證據證明老張具有明顯過錯。在得知老張工齡較短,前12個月平均工資不高的情況下,值班律師建議其與老張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一定補償即可。

隨即西興司法所的工作人員便與老張進行了聯系,經過多次調解,最終物業公司在調解當天支付員工6000元作為補償,雙方解除了勞動關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來源:西興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