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省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實施辦法》修訂依據是什么:
答:我省從2012年起,全面實施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對經濟困難的失能、失智、高齡、獨居老年人,在需求評估基礎上,采取政府補貼形式,提供居家養老或機構養老服務。2014年,省政府要求進一步完善養老服務補貼制度,提出各地在省定最低標準基礎上可適當提高標準,要求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養老服務補貼。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實施9年來,對解決困難老年人的養老需求,增加中低收入老年人的養老服務供給,促進各類養老服務組織和機構的發展起到了較好的作用。
二、如何對養老服務補貼進行定義?
答:養老服務補貼是指對具有本省戶籍低收入家庭的60周歲以上失能、失智生活不能自理的及生活能夠自理的高齡(80歲及以上,下同)老年人(以下簡稱高齡老年人),經過評估,采取政府補貼的形式,為他們接受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或入住養老機構提供支持的一項社會福利制度。
三、養老服務補貼的享受對象如何劃分?
答:養老服務補貼對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經濟狀況和相應的政府保障責任分為三類: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及高齡老年人(以下稱“基本保障對象”);低收入家庭(低保邊緣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及高齡老年人(以下稱“適當補助對象”);有條件的地方擴大范圍的中等收入及以下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及高齡老年人(以下稱“其他補貼對象”)。
四、養老服務補貼標準如何確定?
答:基本保障對象的養老服務補貼指導標準。居家社區養老的基本保障對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為三檔,參照當年我省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指導線執行,目前分別按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執行, 高齡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執行。家庭不具備照料條件,經縣級民政部門批準納入機構養老的基本保障對象,可參照當地特困供養人員護理費標準執行。
“適當補助對象”和“其他補貼對象”養老服務補貼分類、分檔發放標準,由各市、縣(市)人民政府結合基本補助對象養老服務補貼省級指導標準、當地財力狀況等情況確定,并報上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和養老服務補貼不重復享受。補貼對象在享受養老服務補貼的同時,可按規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幫扶。長期護理保險試點地區,根據試點政策做好養老服務補貼和長護險待遇的銜接。
五、如何向享受對象提供養老服務補貼?
答:養老服務補貼通過安排養老服務、發放貨幣或電子消費券等方式提供。鼓勵采用提供服務方式,偏遠山區和海島等地方因難以購買服務可采取貨幣發放方式,有條件的地方可采取發放電子消費券的方式,具體方式由當地根據實際確定。
采用發放貨幣或電子消費券方式的,養老服務補貼應當直接支付給補貼對象。經審核批準入住養老機構的基本保障對象,經補貼對象本人或家庭認可,養老服務補貼可直接支付給提供服務的養老機構。
六、老年人如何進行養老服務補貼申請?
答:符合養老服務補貼的對象,應當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或線上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基本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組織評估工作組進行老年人能力評估,確定享受養老服務補貼檔次,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7天后,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并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反饋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