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章第三節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并會同民政部門對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開展相關培訓:

(一)新交付物業項目尚不具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條件的;

(二)新交付物業項目具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條件但是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

(三)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需要換屆選舉的;

(四)業主委員會因缺額、被罷免等原因在任期內終止需要重新選舉的;

(五)已經劃分物業管理區域但是尚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建成居住區需要實施物業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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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小區剛交付,沒有業主委員會,好多要緊的事情沒人來牽頭怎么辦?”近期有居民帶著這類疑問前來咨詢。一般來說,在小區尚未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運作失靈、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老舊小區推行物業管理等情形下,完全依靠業主自身能力難以保障小區物業管理的有序進行。那么,小區沒有業委會等情況該怎么辦呢?

針對這一問題,新《條例》創新設立了“物業管理委員會制度”,作為對業主自治機制的補充和落實物業管理屬地責任的舉措。

物業管理委員會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建設單位各指派一名代表和業主代表組成。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派的代表擔任。

具體而言,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當為七人以上十一人以下的單數,業主代表的人數不得少于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已經成立業主大會的,建設單位可以不再指派人員參加。

其中,業主代表人選應當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參選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條件,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通過聽取業主意見、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在自愿參加的業主中推薦產生。

值得注意的是,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名單,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業主有異議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

物業管理委員會具體有哪些職責?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具備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指導換屆選舉業主委員會,以及在尚未成立業委會的小區,臨時代為履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如果我們小區一直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無限期擔任嗎?”新《條例》對這一問題也進行了說明,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任期一般不超過二年,期滿未推動成立業主大會或者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重新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