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策制定的目的

為規范我區村集體經濟組織大額資金存放管理,盤活存量資金,提高資金效益。

二、 政策制定依據

1、《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

2、《濱江區撤村建居社區股社分離工作實施方案》(區委辦〔2020〕2號);

3、《關于加強濱江區股份經濟合作社規范化建設的通知》(區農辦〔2020〕1號);

4、《關于濱江區全面推進股份經濟合作社會計出納雙代理工作的通知》(區農辦〔2020〕2號)。

三、政策適用對象

適用于濱江區29個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包括掛靠在集體經濟組織的社會團體、社區居委會存款資金。

四、政策內容

管理辦法主要有總則、競爭性存放、組織實施三章十六條,內容主要包括:

1、對村級集體大額資金的定義。村級集體大額資金是指全區29個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50萬元(含)以上人民幣的集體資金以及其下屬的組級集體資金。

2、對競爭性存放的定義。競爭性存放是指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村級集體大額資金存放銀行的管理活動。

3、對需要招標的商業銀行定期存款的定義。村級集體大額資金需要招標的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是指總金額在50萬元(含)以上人民幣的銀行存款。

4、對村級集體大額資金競爭性存放工作實施部門的規定。根據《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村級集體大額資金競爭性存放工作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統一組織實施。

5、要求參與投標的銀行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機構,并具備4個基本條件:(1)在濱江區行政區域內設有分支機構、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上年度綜合評價B級及以上、浙江銀監局上年度監管評級2級及以上。(2)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紀記錄。(3)財務穩健,資金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流動性覆蓋率、流動性比例等指標達到監管標準。(4)內部管理機制健全,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近3年內未發生金融風險及重大違約事件。

6、明確招投標的方式。村級集體大額資金競爭性存放招投標,應以資金收益率為標的,采用綜合評分法招標。

7、明確確定中標銀行的方式。根據各競標銀行的經營狀況、服務水平、利率水平和經濟發展貢獻度等方面指標,進行綜合評分,擇優確定中標銀行。中標銀行不得超過3家,所有評標過程均采用書面形式。

8、明確村級集體大額資金競爭性存放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含)。

9、明確本辦法自2021年9月21日起施行,具體由區發改局(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五、征求意見情況

2021年6月,征求區紀委、組織部、財政局、審計局和各街道的意見,并于2021年6月18日至6月28日在濱江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六、解讀機關及解讀人

解讀機關:杭州高新區(濱江)發展和改革局

解讀人:胡嘉歡(發改局黨組書記、局長)

聯系電話:0571-8770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