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將《濱江區基坑工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住房和城市建設局
杭州市濱江區住房和城市建設局
2021年7月27日
濱江區基坑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區基坑工程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邊環境和城區運行安全,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號)等,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基坑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基坑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
區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燃氣、電力、水務等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權限負責本區基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基坑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本辦法所稱深基坑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等工程。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 建設單位對基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負有首要責任,并應當制定相應的質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監理等單位落實相應管理職責。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依法對基坑工程質量和安全承擔相應責任。[1]
第六條 基坑工程勘察、設計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等要求對建(構)筑物、道路、管線及其他設施等進行調查,并向勘察、設計等單位提供調查報告。
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相關單位對可能受到施工影響的地鐵、河道、建(構)筑物、道路、管線及其他市政基礎設施等進行檢查,拍攝影像資料留存,協調制定安全保護措施,做好相關記錄,必要時進行安全評估或鑒定。
第七條 涉及圍護結構形式、支護結構受力體系、地下水控制體系、基坑開挖深度等需要設計較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在實施前辦理變更手續,并按照相關規定重新組織論證。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等單位,對深基坑工程按有關規定實施風險管理。風險包括建設過程中的基坑工程本體風險以及基坑施工對毗鄰建(構)筑物和管線、道路、設施等造成的安全風險。建設單位應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第三方對深基坑工程進行監測。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基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聯系人制度。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基坑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按照規定向基坑工程施工、監理、監測單位等進行專項技術交底,并按照規定組織基坑開挖條件驗收。
基坑開挖條件驗收工作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參加。在施工單位自檢、監理單位復查合格的基礎上,共同驗收,形成基坑開挖條件驗收報告。深基坑開挖條件驗收時應邀請不少于3名(單數)的行業專家進行技術評估。
未通過基坑開挖條件驗收,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編制符合工程特點、切實可行的基坑工程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基坑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配備專人,會同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對基坑和周邊環境動態變化情況進行巡查。當監測數據出現報警、出現險情或者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時,建設單位必須會同有關單位,迅速啟動應急預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積極組織搶險,并立即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匯報。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基坑工程的勘察、設計質量負責。未經簽字、蓋章的基坑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得用于方案論證。
勘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勘察、實驗和試驗工作管理制度,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并認真做好勘察孔的封孔工作。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周邊環境安全的意見。
從事基坑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其企業資質應符合《工程勘察資質標準》(建市〔2013〕9號)等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對深基坑工程應通過現場試驗獲取降水設計所需要的水文地質參數。如果截水帷幕不能將目的含水層完全隔斷,且需要抽降承壓水時,應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深基坑工程設計計算結果,明確地面變形監測要求和防治措施。
第十三條 基坑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建質函〔2016〕247號)的要求,并應當加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印章。
對采用逆作法、“兩墻合一”和“樁墻合一”等支護結構與主體結構相結合的基坑工程,圍護設計方案和施工圖應得到主體結構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并應加蓋主體結構設計人員的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印章;利用主體結構墻板作為基坑臨時支撐點或者在主體結構梁板缺失部位設置臨時支(換)撐結構的,應得到主體工程結構設計單位的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 基坑工程施工前的設計交底會議、開挖條件驗收會議,以及基坑開挖過程中出現較大質量安全風險征兆、關鍵開挖工況、拆(換)撐工況等關鍵節點施工時,勘察、設計單位應按規定,委派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及時到施工現場提供技術服務。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基坑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專業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施工現場的質量和安全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對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
基坑工程施工專業分包企業資質應當符合《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等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基坑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等文件規定編制基坑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當基坑開挖影響范圍內有其他工程同期施工時,應根據設計要求明確施工順序和進度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編制。實行分包的,專項施工方案可以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行印章后方可實施。
實行分包并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審查手續完備且論證通過的施工方案和合法有效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和設計文件。
第十八條 基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安排專人進行巡視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質量、安全事故隱患,并填寫有關記錄。
第十九條 基坑工程應當依據監測結果和巡視檢查記錄實施信息化施工,加強風險管控。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 50202進行基坑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
第五章 監理、檢測、監測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依法對基坑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承擔監理責任。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在基坑工程開工前,審查基坑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監測方案等,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印章和監理項目機構章后方可實施,同時報送建設單位。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根據工程特點編制有針對性的監理實施細則,根據工程設計和相關標準規定,會同相關單位確定樁(墻)、截水帷幕和土體加固體等檢測方案,按照規定對關鍵環節、關鍵部位進行施工旁站監理,并做好相關記錄。關鍵環節、關鍵部位包括支護結構施工、坑內降水、土方開挖、拆換撐、圍護結構質量檢測取樣、坑邊堆載和基礎底板混凝土澆筑等。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參加基坑開挖條件驗收會議,并對施工方案、監測方案和專家論證意見的實施,以及已完成基坑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檢驗和檢測、應急預案和物資儲備等情況進行檢查,條件驗收及整改銷項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簽署基坑工程開挖令。當基坑設置多道支撐,土方分層或分區開挖時,依據設計文件工況和專項施工方案,由總監理工程師確認每個開挖層和開挖區的開挖條件。
基坑工程土方開挖過程中,監理單位應當安排專人進行不間斷巡視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質量、安全事故隱患,并填寫有關記錄。
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審核通過的基坑專項施工方案執行情況的檢查,當發現未執行設計和施工方案、變形和受力達到設計控制值、支撐開裂或者周邊建筑和道路管線等變形速率加大、出現土方坍塌征兆、滲水、流砂、管涌等險情時,應按應急預案立即啟動應急措施,并嚴格執行監理報告制度。監理單位應按設計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等規定,對分項工程進行過程管理和驗收。
第二十四條 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和設計要求進行檢測,并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從事基坑工程監測的單位,其資質應當符合《工程勘察資質標準》(建市〔2013〕9號)等相關規定,并應當組建項目監測機構。從事管理和監測作業的人員應當由該監測單位任命,并按照規定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第三方監測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并結合設計文件確定的監測要求編制監測方案、布設監測點,對基坑工程施工涉及到監測項目和對象實施有效監測。監測方案應當經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報送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后報建設單位同意方可實施。基坑條件驗收前應完成監測點布設及初始值采集,監測點布設后應報監理單位驗收。監測單位應當對監測報告負責。
第二十七條 在基坑工程施工全過程中,基坑監測單位應按經批準的監測方案對基坑支護體系及周邊環境安全進行有效巡視和監測,并為信息化施工提供參數。基坑周邊環境復雜時,監測應從基坑支護結構施工開始,至地下主體結構工程完成、土方回填完畢為止,并滿足環境保護要求。
當監測數據接近報警值時,監測單位應及時將報告提交、通報基坑工程參與各方;當監測結果達到設計報警值、監測數據變化較大或者速率加快、出現事故征兆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監測頻率,并立即向參建各方通報。
第六章 方案論證
第二十八條 本區實行深基坑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專家評審、論證(本辦法簡稱論證)制度。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應按規定進行審核與論證,未經審核、專家論證或論證不通過的,不得實施。
第二十九條 方案論證應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號)等相關規定執行。深基坑工程設計方案論證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論證費用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專家論證會議應形成書面論證意見,并經所有專家簽字確認;方案修改通過的,由原論證專家組組長簽字確認。
第三十條 對專家論證通過的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當基坑方案作重大調整時,包括基坑周邊環境變化、圍護結構形式、支護結構受力體系、地下水控制體系、基坑開挖工藝、設計開挖工況的順序和方法,以及基坑內土方主要運輸方式等,應重新組織論證。
第七章 質量安全技術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基坑工程支護結構與降水等設計、施工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確定基坑圍護結構(包括截水帷幕等)與用地紅線間的距離時,需要考慮圍護結構施工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和施工機械設備或發生險情后搶險所需的安全距離、操作場地和空間。
(二)當地下室為二層,或地下室為一層且沿河、沿地鐵或周邊環境復雜時,宜應用型鋼水泥土復合攪拌樁支護結構技術(TRD工法)。
(三)當地下室為三層及以上,或地下室為二層且沿河、沿地鐵或周邊環境復雜時,圍護墻宜應用地下連續墻。
(四)當基坑周邊不具備土方開挖和運輸條件時,設計時宜考慮設置棧橋。
(五)當基坑工程的支護結構采用支撐體系時,支撐宜為鋼筋混凝土支撐。
(六)深基坑工程采用真空式管井降水時,管井必須同時配備真空泵和潛水泵。禁止采用塑料管材的承壓水降壓井管。
第三十二條 設計單位應按場地條件合理考慮基坑周邊荷載;施工單位應按設計要求結合施工工況嚴格控制基坑周邊超載。
第三十三條 基坑周邊環境保護要求較高時,不應使用擠土樁。
第八章 監督和信用管理
第三十四條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基坑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基坑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監督人員,加強基坑工程開挖條件驗收和施工關鍵環節的監督執法檢查,建立健全基坑工程監督檔案管理制度,按照規定上報基坑工程相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 論證專家參加論證的基坑工程發生質量或安全事故的,事故調查期間,暫停其參加本區基坑工程論證資格,調查結論如認定該專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相關規定提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六條 基坑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實行誠信管理制度。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建設、勘察、設計、材料供應、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及相關人員,按照規定進行不良行為記錄。對責任單位、人員,根據《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濱江區建筑業現場與市場聯動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濱政辦〔2020〕8號),作出限制市場行為的決定。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于2021年7月27日發布,于2021年8月27日施行。2021年7月27日前尚未開工的基坑工程,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住房和城市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