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入住養老服務機構護理補貼精準化發放,有效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提高老年人獲得感和幸福感,根據《杭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杭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的實施意見》(杭政辦函〔2020〕4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失能老年人入住養老服務機構護理補貼(以下簡稱“機構護理補貼”),是為了解決中、重度失能老年人長期照護困難,減輕老年人家庭負擔,確保老年人得到基本照料,單獨發放給在社會辦養老機構(含公建民營)或居家養老服務機構中進行全托服務的符合條件的老年人的一項福利補貼。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主城區(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西湖風景名勝區,下同)范圍內機構護理補貼核發以及管理等工作。其他區、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第二章 補貼對象和標準

第四條? 補貼對象。同時符合下列三種情形的老年人,經申請,可予發放機構護理補貼:

(一)具有主城區戶籍且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二)經老年人能力評估,評估結果為中、重度失能且在有效期內的;(三)在主城區定點社會辦養老機構(含公建民營)或者居家養老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養老服務機構)中進行全托服務的。

已經納入特困人員供養或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老年人,不再享受機構護理補貼。

第五條 ?補貼標準和資金渠道。符合第四條規定的老年人在社會辦養老機構(含公建民營)進行全托服務的,給予每人每月600元的補貼,不滿1個月的按每人每天20元計算;在居家養老服務機構中進行全托服務(30天以內)的,給予每人每天20元補貼,每月不超過600元。

所需資金由各區承擔,市里根據各區享受護理補貼的人數等因素下撥補助資金。

第三章 申請程序

第六條 ?申請。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本人、監護人或委托代理人憑申請人身份證原件等向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本人或監護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所在地的村(社區)代為提出申請。

第七條 ?受理和評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后,應當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應當結合申請人意愿,協調安排評估機構進行現場評估,按照全市統一的老年人能力評估標準,按規定確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今后評估政策有變化的,從其規定。

評估費用原則上由申請人本人承擔(可使用“重陽分”抵扣),按規定免費的除外。按規定確定的評估機構按照全市統一的老年人能力評估標準做出且在有效期內的評估結果,可以不重新進行評估,其結果直接予以采用。

第八條? 審核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申請材料和評估結果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根據實際情況在申請地村(居)委會或已經入住的養老機構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無異議的報區、縣(市)民政局。群眾有異議的按照規定進行復核評估,復核評估結果為最終結果,復核評估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對象。

第九條? 審批。區、縣(市)民政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批。批準通過的,從其入住定點養老服務機構之日起享受機構護理補貼。未予批準的,由審批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入住和費用結算。審批通過的老年人入住定點養老服務機構的,在按規定辦理入住手續后可享受機構護理補貼,專門用于抵扣床位費、護理費等養老服務相關費用。經老年人或其監護人確認,定點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將機構護理補貼在收繳入住費用時先予抵扣,并按月與老年人戶籍所在地的區民政局進行結算。結算時,定點養老服務機構須提供入住合同以及收費發票存根復印件等相關材料,區民政局應當做好審核。

入住養老服務機構的費用中,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由個人支付給定點養老服務機構。定點養老服務機構應按照提供的服務收取費用,不得變相提高相關費用。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十一條? 經民政部門備案或許可的主城區社會辦養老機構(含公建民營)或者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可向所在的區民政局申請作為享受機構護理補貼老年人入住的定點養老服務機構。

區民政局審核通過后,應當與養老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并對外公布定點養老服務機構名單。

市、區兩級民政部門應當強化日常監管,將定點養老服務機構和享受機構護理補貼老年人納入統一的監管平臺進行管理。對于醫養結合機構中的定點養老服務機構,還應聯合衛健、醫保等有關部門加強監管。

第十二條? 建立機構護理補貼待遇定期復查機制,每年對享受機構護理補貼待遇的人員進行復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再享受機構護理補貼。特殊情況需要復查的,應當及時復查。

第十三條? 定點養老服務機構和老年人違反機構護理補貼有關規定和協議約定,存在提供或配合提供虛假服務對象、服務內容等違規行為,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由各區民政局按照機構護理補貼有關規定和定點協議約定,將養老服務機構和老年人納入機構護理補貼的負面清單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解除或者終止服務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文件規定的機構護理補貼與《杭州市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實施意見》(杭民發〔2013〕329號)中的養老服務補貼、《杭州市養老服務電子津貼制度的實施意見》(杭民發〔2020〕108號)中的養老服務電子津貼及《杭州市家庭養老照護床位試點工作方案》(杭民發〔2020〕109號)中的家庭養老照護床位護理補貼均不可同時享受。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2021年1月1日起至本辦法正式實施前,已經入住定點養老服務機構的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可按照本文件規定的程序,足額補發機構護理補貼。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