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政府公信力,營造更加公開透明、規范有序的法治環境,根據《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教育系統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辦法》,結合我區教育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主體依照行政執法程序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檢查等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行政執法事前公開執法主體、依據和程序等信息,事中公示執法證件、事由和權利義務等內容,事后公開執法機關、對象和決定等信息。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在行政執法整個過程中,所形成行政執法文書(含電子數據)等文字記錄和拍照、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音像記錄。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處罰等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二)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的;

(三)行政執法事項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四)依法應當組織聽證的;

(五)其他影響較大的情形。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行政機關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應當由其法制工作機構對擬作出的執法決定主體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權限、法定程序等內容進行審核。


第二章?行政執法公示

第七條??依托浙江政務服務網開展行政執法公示,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各執法人員應當按要求做好執法信息的公示及更新維護工作。同時利用服務場所、現場執法等多種渠道補充公示執法信息。

第八條??強化行政執法事前公開,執法主體、執法人員、執法依據、執法程序、救濟渠道、服務指南、流程圖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等信息,應當全面及時準確公開,并實施動態管理。

第九條??規范行政執法事中公示,行政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并按規定出具執法文書。

第十條??加強行政執法事后公開,應當自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自行政處罰、行政許可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布執法決定信息。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建立執法決定信息更新機制,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公示時間最長為5年,社會危害不大、情節輕微、當事人已及時糾正的,可適當縮短公示時間,但不得少于1年。


第三章?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

第十二條??負責實施行政執法的工作機構要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并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三條?文字記錄主要包括檢查(調查)通知書、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聽證通知書、聽證筆錄、陳述申辯筆錄、行政執法決定書、送達回證等。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直接涉及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權利義務的文字記錄,應當交由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字確認。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拒絕簽字確認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記錄具體情況。

第十五條??對調查(詢問)、調查取證、現場檢查(勘驗)、組織聽證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執法記錄儀由負責實施行政執法工作機構日常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按要求調用音像設備,根據音像記錄事項清單和執法規范用語,在執法活動中規范文明開展音像記錄。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制作行政執法決定書,應當由負責人簽署審批意見。經集體審議的,應當制作集體審議記錄。

作出對當事人不利的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決定內容,以及其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在送達回證上做好相應文字記錄或制作音像記錄。

第十八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浙江省行政執法文書材料立卷規范(試行)》等有關規定,對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進行立卷、歸檔和保管;音像材料歸檔按相應規定執行。


第四章?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

第十九條??屬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應當提交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法制與校園安全科制定并公布本單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事項目錄(見附件1)。

第二十條??實施行政執法的工作機構應當填寫《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材料表》(見附件2),將擬作出的執法決定文書及相關證據、材料送法制機構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流程圖詳見附件3。

送交審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說明;

(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文本;

(三)與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相關的證據材料;

(四)經過聽證程序的,提交聽證筆錄;

(五)經過風險評估、鑒定程序的,提交風險評估、鑒定報告;

前款第一項所指的情況說明,包括基本事實,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適用行政裁量權的情況,調查取證情況,聽證、風險評估、鑒定的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二)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五)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六)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七)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八)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等。

法制與校園安全科對上述內容進行審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法制審核意見。

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核。

第二十二條??法制與校園安全科審核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以書面審核為主;必要時可視情單獨或會同行政執法事項的承辦科室對行政執法決定涉及的有關情況進行核查,向有關單位、人員進行問詢,對有關材料進行查閱、復制等。

遇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或疑難、復雜的問題時,法制與校園安全科可組織局法律顧問和有關專家進行論證,論證意見一并報送局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涉密事項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區教育局和其他區行政執法部門聯合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由區教育局和其他區行政執法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進行法制審核。

第二十四條??在法制審核過程中形成的書面審核意見等相關記錄,應當作為副卷歸入教育行政執法案卷。

第二十五條??區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負責。各行政執法機構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法制審核機構對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0年7月16日起實施。


  附件:附件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事項目錄.docx

? ? ? ? ? ? ? ??附件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流程圖.docx

? ? ? ? ? ? ? ? ?附件二提交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材料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