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章第八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成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移交其保管的資料、財物的,由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我們小區業委會已經換屆好了,結果老的業委會主任居然把印章藏在口袋里,把銀行的賬戶也藏起來,一點都不配合,這可怎么辦?”在小區業委會換屆過程中,少部分小區可能會出現原業委會不愿移交相關資料等不配合換屆工作的情況。那么,作為業委會,到期了或者結束了以后,怎么移交相關材料?面對換屆落選后的老業委會私藏印章等行為,該怎么辦?
針對上述情況,新《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稱新《條例》)做了進一步明確,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尚未選舉產生的,應當移交給物業管理委員會;尚未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應當移交給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委會拒不移交的,還會被處罰。新《條例》第八十七條明確,業委會成員違反規定,拒不移交其保管的資料、財物的,由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同時,《條例》還規定,業委會任期屆滿的、或離任的、或有其他情形的,要委托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業委會不委托審計的,居民委員會可以代為委托。審計結果向全體業主公布,審計費用可以在共有收入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