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剛交付,我還沒入住,為什么要交物業費?”“小區管理規約說遛狗一定要帶繩子,這個規約我是投了反對票的,現在憑什么讓我遵循?”……過去,有一部分業主或其他住戶對自己在小區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的權利義務以及不能實施的行為不甚了解,許多人都有著“房子是我買的,我愛在小區里干啥就干啥”的想法,從而容易引發矛盾,甚至會帶來危險,而現在,這些行為都有了明確的規范。

在新修訂的《物業條例》中,第六章第六十一條提出了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按照規劃用途合理、安全地使用物業。其中,明確規定了包括擅自占用公共用地、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等11種不得實施的行為。

如果發現以上行為,業主有權投訴、舉報,物業服務人應當進行勸阻、制止,必要時應當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比如,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的,由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為電動汽車、電動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與此同時,對違法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場地的,物業服務人還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的約定予以清理。

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遵守相關規則、承擔相應義務,小區是所有業主共同的家園,共同維護小區的安全與整潔,才能住得更舒適、生活更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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