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和及時控制較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和輿論引導,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杭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總則

(一)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食物(食品)鏈各環節中發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食源性疾病(不含法定傳染病,下同),造成社會公眾病亡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危害,并造成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二)處置原則

各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要求,按照以人為本、減少危害,預防為主、依法處置,屬地管理、快速高效、分級負責的基本原則,及時、有效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三)事故分級

按照事故的嚴重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分為四級:

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省份或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造成特別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或經評估認為事故危害特別嚴重的;

(2)國務院認定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設區市,造成或經評估認為可能對社會公眾造成嚴重健康損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發現在我國首次出現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并有擴散趨勢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或出現10人(含)以上死亡的;

(4)省級以上政府認定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3.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縣(市、區),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認定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1)存在健康損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數不足30人,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4)區政府認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二、組織指揮體系

(一)區級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區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區食安委)是全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領導機構,當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區食安委轉為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全區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總 指 揮:區政府分管副區長

副總指揮:區政府分管副主任、區市場監管局局長

成員單位:區委宣傳部、經信局、教育局、民政局、財政局、生態環境分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社發局、市場監管局、城管局、公安分局、各街道辦事處等有關單位和部門。

主要職責包括:組織、指揮、協調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應急處置重大事項的決策;審核重大信息的發布;審議批準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理工作報告、應急響應調整和終止等重要事宜;向區委區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報告應急救援情況,必要時,由區政府請示市政府啟動市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二)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全區食品安全應急管理日常工作。當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區市場監管局轉為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別由區市場監管局主要領導、分管食品安全的局領導擔任。必要時,區市場監管局與區應急辦共同承擔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能。

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貫徹落實區應急指揮部的各項工作部署,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以區應急指揮部名義,向區政府提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啟動、響應級別調整、應急響應終止等申請;指導、檢查、督促事發地街道和相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態蔓延擴大;研究、協調、解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向區委區政府和區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并貫徹傳達區委區政府和區應急指揮部下達的應急處置指令;組織信息發布,必要時配合區委宣傳部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或通氣會,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做好公文處理和會議組織協調等工作。

(三)工作組設置及職責

根據事故處置需要,區應急指揮部可下設綜合協調組、事故調查組、危害控制組、醫療救治組、社會穩定組、新聞宣傳組、專家咨詢組等若干工作組,分別開展相關工作。各工作組在區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并隨時向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1.綜合協調組。由區市場監管局牽頭,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以及公文處理和組織協調會議等工作。

2.事故調查組

按照職責分工,由事故發生環節的職能部門或區應急指揮部指定的職能部門牽頭,技術支撐單位配合,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衛生處理、流行病學調查和原因分析,以及事故風險評估和發展趨勢研判等,對失職、瀆職行為進行調查,作出事故調查結論,提出相關防范意見和建議。

3.危害控制組。由事故發生環節的監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監管部門對問題產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4.醫療救治組。由區社發局負責,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的人身傷害的人員。

5.社會穩定組。由區公安分局牽頭,指導事故發生地街道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編造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趁機作亂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

6.新聞宣傳組。由區委宣傳部牽頭,會同區市場監管局、社發局等部門制定新聞發布方案,及時建議采用適當方式組織發布權威信息,共同做好事發地現場和參與事故報道的媒體記者采訪管理工作,參與協調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輿情的引導和處置工作。

7.專家咨詢組。區應急指揮部從專家庫名單中選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咨詢組,負責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為應急響應的調整和解除以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指導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和輿情引導。

(四)街道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街道應成立應急指揮小組,在區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開展轄區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三、監測預警

(一)監測

加強對高風險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貯藏、經營、消費等環節的日常監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測和通報機制,構建各部門間信息溝通平臺,實現信息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開展日常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加強收集、核實和分析研判,并按規定及時向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通報。切實做到食品安全問題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治、早解決。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或問題,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時通報衛生健康部門和有關方面。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二)預警

1.預警信息發布

區市場監管局、農業農村局、社發局等食品安全監管有關部門要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規律、特點和檢驗、監測情況以及風險評估結果,針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食品安全問題,分析對社會公眾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發展的趨勢,根據各自職責規定發布預警信息,并通報相關部門和可能波及的地區做好預警預防工作。

在接到食品安全隱患或問題預警信息后,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2.預警解除

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應當根據事態發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況,適時發布相關信息。當研判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經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應適時發布解除預警的信息。

四、信息報告與通報

(一)報告主體和時限

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機制,完善事故信息報告相關制度,明確報告的主體、程序及內容,強化首報責任意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瞞報、緩報、謊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1.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和信息,應當在1小時內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2.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在1小時內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3.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應立即向衛生健康部門報告,衛生健康部門認為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應當及時通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4.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應當及時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或舉報。

5.衛生健康部門在調查處理傳染病或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發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6.有關部門獲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應當立即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經初步核實后要繼續收集相關信息,并及時通報進一步情況。

7.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信息報告實行逐級上報,發生重大、敏感的食品安全事故等特殊情況可越級報告。

8.當發生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事發地街道及區級有關單位必須盡快掌握情況,在事發1小時內、力爭30分鐘內,向區委區政府值班室、區應急辦和區市場監管局電話報告或通過緊急信息渠道報送初步情況,在事發2小時內、力爭1小時內書面報送相關情況;因特殊情況難以在2小時內書面報送情況的,須提前口頭報告并簡要說明原因。

(二)報告內容

食品生產經營者、醫療機構、技術機構和社會團體、個人報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和人數等基本情況。

有關監管部門按要求報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1)初報事故信息,主要包括: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基本過程(包括事故起因和性質、發病人數、死亡人數、主要的臨床癥狀及嚴重程度、影響范圍、事故發展趨勢、處置情況、采取的措施等)、報告單位、報告人員及通訊方式等。

(2)續報信息,根據事故應對情況可進行多次續報,主要包括:及時對初次報告進行補充和修正,報告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的診斷和原因或可能的因素,事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

(3)終報信息,主要包括:事故概況、調查結論(包括人群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衛生學調查、實驗室檢測等內容)、采取措施及預防性措施、查處過程和結論、分析與討論、下一步工作建議等。

(三)事故評估

食品安全事故評估是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級別和確定應采取的措施而進行的評估。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及時向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由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統一組織協調開展評估。

評估內容應當包括:涉事食品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所涉及的范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后果及嚴重程度;事故的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事故發展蔓延趨勢等。

五、應急響應

(一)響應分級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嚴重程度和發展趨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響應。

初判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別由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宣布啟動應急響應后,我區立即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初步評估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杭州市政府批準并宣布啟動應急響應后,我區立即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核定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區應急指揮部名義,向區政府提出申請,經區政府同意后,立即啟動食品安全事故Ⅲ級響應。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二)響應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區應急指揮部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1.醫學救援

醫療救治組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食品安全事故患者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患者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傷病員的心理援助。

2.現場處置

事故調查組及時組織對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危害控制組應當依法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生產經營者按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對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責令生產經營者清洗消毒;必要時應當標明危害范圍,防止危害擴大或證據滅失等。

3.流行病學調查

事故調查組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并及時向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流行病學調查期間,相關監管部門要協助流行病學的調查工作。

4.應急檢驗檢測

事故調查組組織協調專業技術支撐機構應當對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檢品及時進行應急檢驗檢測,組織專家對監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提交準確的檢驗檢測報告,為制定事故調查和應急處置方案等提供技術支撐;檢驗后確認沒有安全問題的應當予以及時解封。

5.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及時組織開展事故調查工作,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分析評估事故風險和發展趨勢,認定事故責任,研究提出應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見建議,并提交調查報告。對涉嫌犯罪的,組織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6.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

新聞宣傳組要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持續動態發布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應當包括時間原因、嚴重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眾防范常識和事故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7.維護社會穩定

社會穩定組要維護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現場秩序,加強事故發生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救助患者的醫療機構、涉事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查處妨害相關監管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開展輿情監測,對在互聯網上發布不實食品安全信息的人員予以依法處置,必要時,責令相關媒體和網絡平臺刪除不實消息,并在顯著位置發布澄清或辟謠信息。

(三)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要遵循事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直至響應終止。

1.響應級別提升

當事故進一步加重,影響或危害擴大,并有蔓延趨勢,情況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

當學校或托幼機構、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可相應提高響應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維護社會穩定。

2.級別降低

當事故危害或不良影響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或不良影響已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3.響應終止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應當及時終止響應:

(1)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2)現場、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件隱患消除;

(3)事故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響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繼續按預案進行應急處置的。

(四)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程序

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調整應急響應級別建議,報區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評估認為符合響應終止條件時,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終止響應的建議,報區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

六、后期處置

(一)善后處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及運輸工作補償,應急及醫療機構墊付費用、事故受害者后續治療費用、產品抽樣及檢驗費用等及時撥付,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

1.事發地街道及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盡快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

2.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3.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后續治療及保障等相關費用。

(二)責任追究

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或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總結評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總結經驗教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對類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意見建議。由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完成總結評估報告后報區應急指揮部。

七、應急保障

(一)隊伍保障

加強應急宣傳處置專業隊伍建設,規范應急隊伍管理,落實專兼職人員,加快應急裝備設備配備,組織開展必要的應急培訓演練,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健全應急專家隊伍,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制訂、應急檢驗檢測、危害評估和調查處理等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二)信息保障

加強對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投訴舉報、輿情監測、事故報告與通報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進行采集、監控和分析。充分發揮食品安全協管員作用,暢通信息報告渠道,確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時報告與相關信息的及時收集。

(三)醫療保障

區社發局要建立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

(四)技術保障

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應急檢驗檢測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發,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五)物資與經費保障

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與調用;使用儲備物資后須及時補充;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六)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后,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七)宣教培訓

對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廣大消費者開展食品安全應急知識宣傳、教育與培訓,促進監管人員掌握食品安全應急相關工作技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應急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

八、附則

(一)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后,各級應急指揮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

如上級新修訂的相應預案對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

區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參照本預案,制定本部門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二)名詞術語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直接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三)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四)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印發濱江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濱政辦〔2016〕27號)同時廢止。

附件:區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附件

區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區市場監管局:履行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牽頭做好綜合協調組有關工作;參加事故調查組,牽頭負責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環節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置工作并出具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負責對地產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在食品生產經營中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進行調查處置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參加危害控制組,負責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環節的危害控制,督導事發地相關監管部門對問題產品采取停止生產、銷售、使用,查封扣押,責令召回、下架和銷毀等行政控制措施,嚴格控制生產、流通、餐飲環節危害;加強地產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管,強化食品企業定量包裝食品和在用計量器具的計量監管力度;參加社會穩定組,甄別食品安全謠言;推薦食品安全相關專家參與應急處置相關工作。區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區委宣傳部:會同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做好新聞宣傳組有關工作;區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區經信局:參加綜合協調組,負責協調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所需食鹽儲備保障工作;區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區教育局:參加事故調查組,參與配合校園及校園周邊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事件調查處置工作;區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區民政局:參加事故調查組,參與配合老年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事件調查處置工作;區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區財政局:參加綜合協調組,負責區本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措施所需資金的保障和管理;區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區生態環境分局:參加事故調查組和危害控制組,參與和食品有關的突發環境事故的應急處理及相關事故調查處置;區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區農業農村局:參加事故調查組和危害控制組,負責地產食用農產品在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置并出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參加危害控制組,負責地產食用農產品在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危害控制,加強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范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管理,強化畜禽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管力度;推薦食品安全相關專家參與應急處置相關工作;區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區商務局:參加事故調查組和危害控制組,具體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糧油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糧食質量安全問題;區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區社發局:牽頭做好醫療救治組有關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人員的醫療救治工作;參加事故調查組,及時指派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的流行病學調查以及事故現場的衛生處理;推薦食品安全相關專家參與應急處置相關工作;區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區城管局:參加事故調查組和危害控制組,督導加強對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區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區公安分局:牽頭做好社會穩定組有關工作,對散布不實信息的單位和人員依法處置;參加事故調查組,負責組織查處、協調指導食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控制和審訊涉事犯罪嫌疑人,配合查清問題產品流向、數量、上游供應商和下游客戶等關鍵信息;區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街道辦事處:事故發生地街道辦事處成立應急指揮部,在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和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食品安全應急救援工作。

區監委:受邀參加事故調查組,但不作為調查組成員。主要工作是先期介入便于了解掌握事故情況及監督調查組人員依法開展調查工作,依據調查組形成的事故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依紀依法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