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中小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小學校、幼兒園、進修學校和教育部門許可辦學的社會培訓機構(以下統稱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
駐校內其他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學校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 學校應當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消防演練,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條 學校和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七條 區教育局依法履行對轄區內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職責,檢查、指導和監督學校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救援部門依法履行對轄區內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消防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組織制度
第八條??各校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體系,設置消防組織機構,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及職責,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并明確其工作職責。明確各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權限,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各校成立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的消防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組織、協調本地、本校消防安全工作;
(二)執行國家和省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落實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關于消防工作規定;
(三)研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舉措,定期研判消防安全風險,部署實施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學校貫徹消防法規,整改火災隱患,總結、推廣消防工作先進經驗;
(四)在重要節日、重要活動、重要季節、專項治理等重要消防工作期間,對學校消防工作落實情況組織開展督查。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第九條??學校應落實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遵守國家消防法律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校園消防安全;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規章制度;應將消防工作納入學校整體工作統籌安排,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將消防安全經費列入年度預算,為本單位消防安全提供經費保障。
??第十條??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批準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準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列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學校建立微型消防站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與學校其他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促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具體責任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園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督促落實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維修及檢測,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管理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協助學校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學校必須設立或者明確負責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消防機構),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訂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報學校消防安全具體責任人批準后實施;
(二)監督檢查校內各處(科)室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四)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監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監督檢查有關處(科)室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校內動用明火作業;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對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八)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做好技術防范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九)受理校外其他單位或學校有關處(科)室在校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手續的校內備案審查工作,督促其向建設、消防救援部門進行申報,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十)按照校園安全管理“三化”標準及要求,對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網格劃分,實行網格化管理。
(十一)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臺賬;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三)協助消防救援部門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三條 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實行網格化管理,各網格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網格實際制定并落實本網格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建立本網格的消防安全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
(四)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規定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七)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學校應配備消防值班人員,制定值班崗位職責,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八)各網格內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九)按照規定的程序與措施處置火災事故;
(十)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校內各網格或處(科)室主要負責人是本網格或處(科)室消防安全責任人,駐校內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該單位或網格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單位或網格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條 除本規定第十一條外,寄宿制學校的學生宿舍管理部門或網格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由宿管員、值周(日)老師參加的志愿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二)加強學生宿舍用火、用電安全教育與檢查;
????(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發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
第四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第十六條??學校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本學校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本單位和本崗位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有關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逃生自救及組織、引導學生疏散的知識和技能等。學校應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情況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七條??加強宣傳教育培訓。
??(一)學校應在校內各醒目位置設置疏散逃生標志及消防安全提示,并將消防知識納入學生素質教育內容,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通過課堂教學、主題班會、專家講座、消防演練、滅火實踐和板報宣傳、社會實踐等多種形式和途徑,適時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學校每學期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消防應急疏散演練;對寄宿學生經常性開展安全用火用電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學校應在開學初、放寒(暑)假前、學生軍訓以及“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安全生產月”“5.12防災減災日”“11.9消防日”等活動期間,對學生集中開展消防知識競賽、消防趣味運動會、消防安全知識講座、組織參觀當地消防站等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動。
??(三)學前教育機構應采取游戲、兒歌等寓教于樂的方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小學階段應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階段應當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市屬高校應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知識、火災自救自護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
????(四)??學校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在職培訓內容,定期開展消防安全、用火用電知識和火場自救互救、逃生常識的教育培訓活動,使全體師生員工了解、掌握消防安全“一懂三會”(即: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自救),人人會使用滅火器,不斷提升“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疏散逃生、消防宣傳教育”的“消防安全四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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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防火巡查、檢查、整改制度
??第十八條 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單位(網格)防火檢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五)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六)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十九條 學校消防安全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網格)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填發《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二十條 校內各單位(網格)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消防安全標志設置及其完好、有效情況;
(六)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十一)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列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學校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學校、駐校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學生宿舍、校醫務室、公共教室、實驗室、文物古建筑等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檢查、巡查人員應當責成有關人員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違章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等場所的;
(九)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十)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十一)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部門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部門、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類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核查、消除。
對消防救援部門、公安派出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
第二十四條 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隱患單位應當及時向學校及相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隱患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于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業整改。
第二十五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整改單位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相應的消防安全工作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六章 ?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十六條 ?學校要對電器、燃氣設備的使用及明火動用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將電氣安全作為日常防火巡查、檢查的重要內容,及時自查自改安全隱患;
????(二)制定符合學校實際的電氣安全規范使用制度,并根據安全用電、用氣要求建立或修訂宿舍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等,確保師生知曉并嚴格遵守;
????(三)依法依規定期開展電氣防火檢測,檢測原則上應由具有相關電氣資格證書的人員或聘請具有相關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檢測記錄存檔備查;
????(四)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五)切實杜絕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裝修工程未經消防審批和驗收、電動自行車充電不規范等問題隱患,從源頭上切斷火災發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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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第二十七條 ?學校要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校園內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存放應有專用的庫房,并使用雙人雙鎖,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
????(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別存放;
????(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出入庫應進行登記,購買和領用要履行審批手續;
????(四)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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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全員學習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并結合實際情況,不斷完善預案,以減少火災危害。學校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指揮協調組、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和其他必要的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要點;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要點;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要點;
????(五)通訊聯絡和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要點;
????(六)善后處置的程序要點。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學期進行一次演練。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演練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生;演練結束后應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情況并做好記錄并及時上傳安全教育平臺。針對演練發現的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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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規范
第三十條 列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學校應當將下列部位列為學校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一)學生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網絡數據服務中心、廣播電臺(電視臺)、校醫務室、體育場(館)、會堂(會議中心)、超市、車庫以及其他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圖書館、展覽館、檔案館、博物館、文物古建筑;
(三)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系統;
????(四)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使用部門;
(五)實驗室、計算機房、電化教學中心和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監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六)學校保密要害部門及部位;
(七)高層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八)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筑;
(九)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部位。
重點部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在學校內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咨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主辦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并經學校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依法應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舉辦。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每年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學校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三十三條 學校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學校各項工程及相關處(科)室在校內的各項工程消防設施的招標和驗收,應當有學校消防機構參加。
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學校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文件等應當報學校檔案機構和消防機構備案。
第三十四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學生宿舍。
生產、經營、儲存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學生宿舍等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學生宿舍、教室和禮堂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三十五條 利用地下空間開設公共活動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三十六條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學校應當配備專職值班人員,持證上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條 學校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范操作,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防范措施。
學校對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持證上崗。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和人員應當向學校消防機構申辦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管人,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三十九條 學校內嚴禁出租房屋給無關人員,因超市、后勤服務等工作所需而租賃校內房屋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或借住協議,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出租方負責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學校相關處(科)室或網格員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內用人處(科)室或單位負責。
第四十條 發生火災時,學校應當及時報警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學校應當在火災事故發生后兩個小時內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火災撲滅后,事故單位應當保護現場并接受事故調查,協助消防救援部門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消防救援部門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十一條 學校及其重點部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
消防檔案應當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四十二條???鼓勵學校運用校園安全管理智慧管理平臺實行消防安全閉環管理,提高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水平。
第十章 獎懲
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校內評估考核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四條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學校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等相應的處分。
前款涉及民事損失、損害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學校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或者發生重特大火災的,除依據消防法消防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外,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取消其當年評優資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杭州市濱江區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試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施行期間,如遇國家及省、市有關政策調整,以國家及省、市有關政策為準。
杭州市濱江區教育局
202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