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廳機關各處(室、局):
《浙江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國土、測繪)(試行)》已經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浙土資發〔2010〕22號)和《浙江省測繪與地理信息局關于印發<浙江省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浙測〔2018〕57號)同時廢止。
?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2019年12月31日 ???????
?
(此件公開發布)
?
浙自然資規[2019]19號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國土、測繪)(試行)》的通知(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