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現將《杭州市財政專項結對幫扶資金使用和績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杭州市農業農村局
杭州市財政局
2019年6月27日
杭州市財政專項結對幫扶資金
使用和績效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根據《浙江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浙江省扶貧產業增收項目管理辦法》、《浙江省財政專項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和《杭州市鄉村振興產業發展資金實施指導意見》等有關文件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財政專項結對幫扶資金(簡稱結對幫扶資金,下同),是指市級財政安排的扶持42個市級“聯鄉結村”集團聯系鄉鎮和革命老區、少數民族鄉鎮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增強自我發展能力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結對幫扶資金安排周期根據市財政支農體制機制改革要求,以三年為一周期,到期后進行綜合評價,視評價結果確定政策保留、調整或取消。
二、扶持標準
第四條 ?結對幫扶資金扶持標準:市級“聯鄉結村”集團聯系鄉鎮100萬元/鄉鎮,其中革命老區和少數民族鄉鎮再增加120萬元/鄉鎮。
三、扶持對象與內容
第五條 ?結對幫扶資金扶持對象:市委、市政府確定的42個市級“聯鄉結村”集團聯系鄉鎮(含革命老區鄉鎮和少數民族鄉鎮),重點扶持集體經濟相對薄弱村和低收入農戶增收。
第六條 ?扶持項目內容:
(一)現代農業項目,包括新品種引進、培育、技術推廣;生產資料、生產設施(設備)、產品加工設備、儲藏設備等的購建;數字農業建設;農村電子商務平臺、產品展示展銷場租補助、品牌培育等產品營銷平臺和營銷網絡建設;配套的機耕路、作業路、小型農田水利項目等農業產業設施建設項目。
(二)鄉村產業項目,包括以集體經濟組織和低收入農戶為主體發展鄉村休閑、鄉村康養、鄉村運動、鄉村民宿等鄉村產業項目。
(三)集體經濟物業項目,包括集體物業和服務設施的改建、購建。
(四)來料加工項目,包括來料加工業務的崗位補貼和場租補貼。
(五)公益設施項目,包括小型農村飲用水項目和相關配套項目、村級安全配套設施、村級道路等。
第七條 ?根據項目資金管理需要,從結對幫扶資金中,按不高于資金總量的1%列支項目管理費,項目管理費不足部分,由縣、鄉兩級解決。
四、扶持要求
第八條 ?根據“大專項+任務清單”的管理模式,結對幫扶資金屬約束性任務專項,須重點向扶持集體經濟薄弱村發展和低收入農戶增收項目傾斜,縣級不得統籌用于其他項目。結對幫扶資金用于低收入農戶增收項目,增收項目中低收入農戶的受惠面應在70%以上。以鄉鎮為單位,農村公益設施建設項目資金不得高于結對幫扶資金總額的30%。
第九條 ?探索結對幫扶資金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資產收益幫扶機制,結合農業信貸服務,撬動更多金融資本、社會幫扶資本參與結對幫扶項目建設。鼓勵各地采取“菜單式”產業扶持項目,扶持集體經濟薄弱村、低收入農戶發展產業直接增收;鼓勵集體濟經薄弱村抱團發展“飛地”經濟等,形成的資產收益分紅,可以折股量化到村集體和低收入農戶。區、縣(市)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研究制定具體收益分配辦法。
第十條 ?結對幫扶資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種獎金、津補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企業擔保金;
(四)修建樓、堂、館、所及職工住宅,購置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大中型基本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其他與上級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五、資金下達和使用
第十一條 ?每年5月底前(其中2019年6月底前),由市農業農村局(扶貧辦)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結對幫扶資金撥付通知,一次性下達區、縣(市)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 ?市級“聯鄉結村”集團聯系鄉鎮根據結對幫扶資金情況,會同集團牽頭單位制定年度項目建設方案,經當地農業農村局(扶貧辦)審核,報幫扶集團牽頭市領導同意后,抄送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三條 ?市級“聯鄉結村”集團聯系鄉鎮在安排項目資金時,要嚴格把關,對同一類內容不能交叉重復申報市農業農村財政扶持項目。
第十四條 ?結對幫扶項目經縣級主管部門立項后,嚴格按立項計劃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須按原程序辦理,并重新抄送市農業農村局(扶貧辦)、市財政局。
第十五條 ?自市級資金撥付文件下達后60日內,由區、縣(市)主管部門組織將資金切塊明確到具體項目,并抄送市農業農村局(扶貧辦)、市財政局,其中補助對象為個人的,可以村為單位捆綁成一個項目上報。
第十六條 ?結對幫扶資金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建設招投標和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招投標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結對幫扶資金采取縣級或鄉級報賬制[具體由區、縣(市)根據當地實際制訂相關辦法]。區、縣(市)可根據項目建設需要,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按項目建設進度預付項目主體單位一定比例項目啟動資金。區、縣(市)相關部門將市級結對幫扶資金的結存情況,于每個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報市農業農村局和市財政局。超過兩年的結存資金,按規定予以收回。
六、項目資金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市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結對幫扶資金使用的監督和檢查工作,配合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制定及績效評價、督促檢查,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根據實際需要,采取委托中介機構和自行組織相結合的方式檢查、專項審計和績效評價,并形成制度。財政部門負責結對幫扶資金預算安排、資金分配、監督預算執行,組織開展財政政策的評估工作。
第十九條 ?區、縣(市)負責結對幫扶資金使用和績效管理具體工作。主管部門對安排的結對幫扶項目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負責;財政部門對安排的結對幫扶項目資金使用合規性負責;按照“誰受益、誰建設、誰管理”的原則,鄉鎮落實結對幫扶資金主體責任。
第二十條 ?結對幫扶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制度。堅持資金跟著項目走,除明確的扶貧項目管理費外,未落實到具體項目的,區縣(市)財政不得撥款。加強結對幫扶資金項目庫管理,縣鄉兩級圍繞扶持項目內容,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精準科學設計幫扶項目,符合條件的項目原則上在上一年度12月底前納入儲備庫,分配項目資金時,應從項目儲備庫中擇優選取扶持項目,沒有納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得作為結對幫扶資金扶持項目。
第二十一條 ?建立結對幫扶項目任務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落實縣鄉主體責任,加快項目建設進度,保障項目建設質量。簡化項目驗收程序,探索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組織項目驗收。優化資金支付方式,加快審核速度,提高資金支付效率,加快資金執行速度。
第二十二條 ?縣、鄉兩級在安排結對幫扶資金,對扶持對象、扶持項目給予補助時,必須按照信息公開要求,在項目所在地進行公告、公示,并在農民信箱、當地政務網、鄉鎮公共服務平臺等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條 ?區、縣(市)每年應組織開展結對幫扶資金審計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的內容:
(一)資金管理。主要評價結對幫扶資金安排和支出的合規性等。
(二)項目管理。主要評價項目建設進度,建設內容和規模是否與計劃相符,項目驗收、公告公示等情況。
(三)基礎工作。主要評價項目庫建設、項目備案、資料報送、宣傳等情況。
(四)實施效果。主要評價年度市級下達任務完成情況,重點是集體經濟薄弱村發展、低收入農戶增收等預期績效目標設立及目標完成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 ?對存在違規違紀使用結對幫扶資金情況,并造成惡劣影響的區、縣(市),扣減下一年度結對幫扶資金額度。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規定,截留、挪用財政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或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結對幫扶資金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七、附則
第二十六條 ?“聯鄉結村”集團成員單位捐助的幫扶資金在尊重捐助者意愿基礎上,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區、縣(市)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并報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扶貧辦)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周期自2019年至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