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濱江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濱江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公共安全和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精神,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適應濱江建設宜居宜業的科技新城典范的需求,進一步提高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減輕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保護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共建共治共享“平安濱江”,構建和諧美好社會。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浙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杭州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杭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規范性文件。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區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則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救結合;科學規范,快速反應;統一領導,部門協調;分類管理,分級響應;屬地為主,全民參與。

2. 風險分析、事件分類及分級

2.1風險分析及事件分類

2.1.1自然災害

濱江區位于錢塘江下游南岸,屬亞熱帶季風性氣候,氣候溫和,日照充足,四季分明,雨水充沛;濱江區境內地勢平坦,除回龍山、冠山、紫紅嶺等少量低山丘陵外,均為錢塘江泥沙淤積而成的沙土平原。潛在的自然災害主要包括臺風、洪澇、暴雨、暴雪、高溫、雷電、霧霾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山體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咸潮、風暴潮等海洋性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2.1.2事故災難

濱江區常住人口近40萬,區域總面積達73.3平方公里,由于城市固有的脆弱性,城市生命線工程(對社會生活、生產有重大影響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油等系統工程)的安全風險將長期存在;隨著杭州國際化城市和擁江發展戰略的推進,和杭州亞運會等重大賽事舉辦任務的承擔,濱江區城市建設任務非常繁重,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安全生產事故仍是需要重點關注的領域。潛在的事故災難主要包括重大火災事故、交通事故,工貿企業、建設工程、公共場所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發生的各類重大安全事故,城市生命線事故以及通信、信息網絡、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危險化學品泄漏爆炸等各類安全事故。

2.1.3公共衛生事件

隨著杭州市“擁江發展”戰略推進以及行政區劃格局調整,濱江區作為城市核心區功能日益凸顯,人口流動和物資轉運日益頻繁,食物中毒、傳染性疾病、藥品安全事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的機率較高。潛在的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事件、重大動物疫情、水體及飲用水源污染,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2.1.4社會安全事件

當前濱江區正處于高位過坎、突破瓶頸的關鍵時期,總體發展水平與高質量發展的要求還有不小差距。未來幾年濱江將承擔亞運會等諸多大型賽事、會展等活動,彩虹快速路,機場高速,1號線、4號線、5號線、6號線等地鐵線路、交通要道穿區而過,城市交通樞紐、城市景觀和重大活動舉辦地熱點效應明顯,人流、物流、信息流的增量和增速同樣顯著,社會安全風險將長期存在且有增高趨勢。潛在的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暴力案件、經濟金融安全事件(如網絡借貸)、恐怖襲擊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以及其他群體性事件。

上述各類突發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關聯的,不同類別的突發事件可能同時發生,并引發次生、衍生的事件,應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2.2突發事件分級

根據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突發事件一般分為以下四級:特別重大事件(Ⅰ級)、重大事件(Ⅱ級)、較大事件(Ⅲ級)、一般事件(Ⅳ級)。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濱江區各類專項預案可參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更加具體的標準。

3. 預案體系

本區應急預案按照制訂主體劃分,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由區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訂,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由街道辦事處、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居委會等法人和基層組織制訂。

濱江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架構為:區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重大活動預案+街道總體應急預案。原則上依據突發事件的分類分級啟動相應預案的應急響應,未制訂區專項應急預案或重大活動預案的突發事件,參照國家、省和市相關預案、區總體應急預案進行應對處置。

3.1區總體應急預案

區總體應急預案是全區預案體系的總綱,由區政府負責制訂并公布實施,報市政府備案。

3.2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是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應急救援、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訂的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應急預案,由相應的主管部門(單位)牽頭制定,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區應急辦備案。

3.3重大活動應急預案

區級層面重大活動應急預案是為保障重大集會、節會、慶典、會展、文化體育等活動順利進行而制訂的應急預案,由主辦單位會同涉及的部門共同制訂,報區政府審定。必要時,重大活動預案應分別制訂總體應急預案和若干專項應急預案。

在本區舉辦的國際性、全國性或省市級集會、節會、慶典、會展、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由區各相關牽頭部門根據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以及活動籌辦機構的整體安排或總體預案制訂重大活動應急預案。

3.4街道總體應急預案

街道總體應急預案是應對其行政區域各類突發事件,或者針對其行政區域內重要基礎設施、關鍵資源、風險敏感因素而預先制訂的工作方案,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制訂和實施,報區政府審批,報區應急辦備案。

4. 組織體系

區突發事件應急組織體系由領導機構、指揮機構、辦事機構、工作部門、專家組、應急聯動機構、街道以及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組成。

4.1領導機構

在區委統一領導下,區政府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行政領導機構,負責統一領導全區應急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區應急管理工作方面的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組織指揮處置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事件;對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組織開展總結評估。

4.2指揮機構

區應對突發事件的各類非常設專項應急領導小組、委員會、指揮部等機構為區相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指揮機構,指揮長一般由分管區領導擔任。必要時,由區政府設立區應急總指揮部,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任總指揮部指揮長,負責指揮協調相關專項指揮部。

相關指揮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綜合協調組、宣傳輿情組、醫療救護組、治安救助組、工程搶險組、后勤保障組、涉外聯絡組、環境處理組、善后處理組和調查評估組等應急行動組。

4.3辦事機構

下設辦公室(簡稱區應急辦),設在區應急管理局,承擔應急辦職能,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查和考核全區應急管理工作。

區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設在相應的區專項應急工作主管部門,承擔突發事件專項指揮部日常工作。

4.4工作部門

應急工作部門是指負責某類突發事件預防、處置和保障工作的部門,具體由各類非常設專項應急領導指揮機構或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明確。

4.5專家組

區政府和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及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各類應急專業人才庫,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相應專家組,為應急管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區政府專家組成員由各應急主管部門推薦,報區應急辦備案。區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專家組成員名單由相應的應急部門確定并動態更新。

4.6應急聯動機構

駐本地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預備役部隊及相鄰區縣應急聯動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作為突發事件應急聯動機構。各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辦事機構平時應加強與應急聯動機構的工作聯系,通報有關突發事件信息,共同組織應急演練。

應急時,根據上級相關規定,應急指揮機構應適時請求應急聯動機構的支援。

4.7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和公眾

街道是基層治理、風險防范的重要主體,也是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的重要單元;社會組織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重要力量,包括公益組織、志愿者組織、民間應急救援隊伍等。基層社區、企事業單位和公眾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社會基礎,應積極發揮其安全隱患排查與消除和突發事件先期處置、信息報告、自救互援等作用。

5. 運行機制

本區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運行流程包括預防,監測與預警,信息報送、發布與通報(全流程),先期處置,應急響應,應急響應終止,后期處置等環節。

5.1預防

5.1.1風險防范與基層治理

5.1.1.1各街道、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考慮土地、人口、資源、環境、自然災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防范化解突發事件風險,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必需的基礎設施、物資設備和人力資源,實現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同步實施,努力提高城市的綜合防災減災能力。

5.1.1.2城市生命線工程等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防護單位、公共服務場所、居住小區、人員密集場所、應急避難場所等應當科學選址、優化布局,增強防災抗災能力。運營與維護單位應建立完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區有關部門要加強安全監督檢查。

5.1.1.3各街道、部門要做好安全檢查、隱患排查和風險評估,健全公共安全信息通報機制,協力構建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完善區級聯防聯控工作機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和避免突發事件的發生,減輕突發事件危害,提高應對能力。

5.1.1.4各街道、部門和社區及企事業單位對職責范圍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組織進行檢查、監控,有關單位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1.1.5各街道、部門要通過深化和創新協商共治機制,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加強社區治理體系建設,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及時調處化解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

5.1.1.6各社區、企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并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按規定及時向所在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

5.1.1.7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單位,應制訂具體應急預案,并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

5.1.1.8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公共場所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制訂具體應急預案,為交通工具和有關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顯著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應定期檢測、維護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5.1.2預案制訂與修編

各部門、街道、社區和企事業單位應按職責做好突發事件日常預防工作,根據本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相關的應急預案,使應急管理工作進社區、進企業,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補充、修訂、完善各類各級預案并報上級審定、備案。

5.1.3重大活動的預防措施

在國家、省、市、區重大活動期間,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公共安全監測和分析研判,及時預警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風險和隱患,加強突發事件的預警監測;重大活動的承辦或協辦部門(單位)、重點部門(單位)、重點崗位要保持24小時值班,及時發現和處置突發事件隱患。

5.2監測與預警

5.2.1監測與預警系統

區、街道、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整合監測預警資源,應用(移動)互聯網和物聯網技術、大數據和云計算技術等現代信息科學技術,積極拓展杭州“城市大腦”在濱江的應用,形成覆蓋全區的信息監測預警網絡系統,并向社區延伸,加強重點目標和重點區域的遠程監控。

5.2.2預警等級

按照突發事件的緊急程度、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預警級別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IV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5.2.3預警發布

預警信息發布主體為各專項應急指揮部(領導機構)以及有關牽頭部門;需區政府發布的,由各專項應急指揮部(領導機構)提請區政府發布預警信息。預警信息發布主體應依托互聯網、電視、電臺、顯示屏、多媒體平臺和移動通信網絡,向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可能遭受突發事件影響的用戶進行預警信息發布,提供防御應對指南。

預警信息范圍包括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且可以預警、可以公開發布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事件信息。

預警信息內容要求準確、簡練,包括發布主體、發布時間、事件類別、起始時間、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措施、事態發展、咨詢電話等。

5.2.4預警響應

發布預警信息后,各相關部門、各街道(單位)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并依據事態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5.2.5預警調整與解除

突發事件已經發生級別變化的,預警信息發布主體應宣布預警調整;突發事件危害確認消除后,應及時解除預警,有關單位要終止已采取的措施。

5.3信息報送、發布與通報

信息報送、發布與通報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重要內容,貫穿于應急處置的全流程。

5.3.1信息收集與報送

有關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有權利、有義務向“110”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區有關部門(單位)報告風險隱患、初期征兆、突發事件和災害情況。

一般突發事件,事發地街道、相關部門進行先期處置,應在2小時內書面報告區委、區政府及區應急辦,情況緊急時立即電話、短信報告。

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事發地街道、相關部門應在1小時內、力爭30分鐘內向區委、區政府、區應急辦電話報告初步情況;在事發2小時內、力爭1小時內書面報告區委、區政府及區應急辦。

根據事態進展,區相關應急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要及時做好事件后續處置情況的信息續報,并在應急響應終止后進行信息終報。

接到突發事件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信息后,區相關應急工作部門應迅速溝通、核實事態,報告區委、區政府相關領導,快速會商研判,提出應急響應建議。

5.3.2信息發布

各級黨政機關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新聞發言人”,對信息發布負有主要責任。

應急信息發布堅持依法、及時、準確、全面、客觀的原則,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程序有序開展,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個人隱私的條件下,按規定先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和政府應對措施,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信息發布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后,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要組織好新聞媒體的接待和信息統一發布工作,確定新聞發言人,在24小時之內召開新聞發布會,統一、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

5.3.3情況通報

突發事件涉及或影響到本區行政區域外的,區政府、區應急指揮機構應及時通報相關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并報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

突發事件中有港澳臺或外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情況通報時,由區公安分局、僑辦、臺辦協調,同時上報市政府相關部門。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報告的部門、時限、程序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4先期處置

5.4.1“110社會應急聯動”是突發事件應對的重要先期工作機制之一,各部門要按區應急聯動指揮中心(設在區公安分局)的指令要求,迅速趕往現場,依據職責范圍,有序、有效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5.4.2突發事件事發地相關部門(單位)、街道辦事處要在信息報送的同時,組織應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傷害人員,搜尋、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5.5應急響應

5.5.1應急響應啟動

區總體預案設置四級響應(Ⅰ級響應、Ⅱ級響應、Ⅲ級響應和Ⅳ級響應),應急響應等級視事態發展升級、降級或終止;視情況報請啟動市級、省級、國家級相應預案的應急響應或軍地應急聯動。

5.5.1.1一般突發事件(Ⅳ級):由專項應急指揮部(領導機構)、相關部門、相關街道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Ⅳ級響應;開展信息收集、報告、通報工作,關注事態發展,隨時做好應急響應升級準備。

5.5.1.2較大突發事件(Ⅲ級):由專項應急指揮部(領導機構)啟動專項應急預案Ⅲ級響應,相關街道總體應急預案和部門(單位)應急預案同時啟動應急響應。

5.5.1.3重大突發事件(Ⅱ級):在上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區政府啟動Ⅱ級響應,有關專項應急預案、街道總體應急預案和部門(單位)應急預案同時啟動應急響應。區政府設立總指揮部,區分管領導任總指揮部指揮長,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街道、部門(單位)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區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區應急辦共同承擔指揮部辦公室職能。

5.5.1.4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在上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區政府啟動Ⅰ級響應,有關專項應急預案、街道總體應急預案和部門(單位)應急預案同時啟動應急響應。區政府設立應急總指揮部,區主要領導任總指揮部指揮長,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街道、部門(單位)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區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區應急辦共同承擔指揮部辦公室職能。

5.5.2基本響應措施

5.5.2.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應急領導機構、指揮機構要立即組織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視情采取下列措施:

5.5.2.1.1指揮協調。參與事件處置的應急工作部門,在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調動有關力量和資源,迅速組織實施現場應急處置,控制事態發展;組織協調有關方面負責人、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提供應急保障,包括協調應急聯動機構和調度各方救援資源等。

5.5.2.1.2人員救護。組織營救、救治受傷人員,轉移、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啟動心理干預,提供生活必需品、臨時避難場所等保障公眾生活措施。

5.5.2.1.3現場管控。部署做好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和當地社會穩定工作,按照有關程序決定采取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權利和增加公民義務等措施。

5.5.2.1.4事態評估。收集相關信息,掌握現場處置工作狀態,分析事件發展趨勢,組織有關人員和專家對災情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處置方案和建議,并及時向區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情況等。

5.5.2.1.5監控防范。加強現場監測,防止疫病、環境污染等事件發生,防止引發次生、衍生事件。

5.5.2.1.6控制危險源(點)。組織力量全面查清事件危險源(點)情況,采取封堵、加固、拆除、消除危險源(點)等措施,降低風險隱患,迅速排除險情。

5.5.2.1.7搶修救援。加強搶險搶修工作,盡快恢復受損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基礎設施正常運轉。

5.5.2.1.8輿論引導。充分重視并發揮主流媒體導向作用,運用新媒體等平臺的交流功能和政府門戶網站的互動功能,做好分眾化、對象化傳播,密切關注國內外關于事件的新聞報道,及時消除不正確信息及其影響,做好輿論引導。

5.5.2.1.9資源保障。調集和配置本區域應急儲備物資和其他資源,協調發放援助資源,必要時,依法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資、設備、設施。

5.5.2.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應急領導機構、指揮機構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并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5.5.2.2.1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5.5.2.2.2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

5.5.2.2.3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5.5.2.2.4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政府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5.5.2.2.5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動警力,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5.5.3應急響應終止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由負責決定和發布應急響應的應急指揮機構(領導機構)宣布解除應急狀態,轉入常態管理。

5.6后期處置

5.6.1善后處置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突發事件善后處置工作由專項機構應急主管部門負責,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人員、技術、物資裝備和資金等支持。

5.6.1.1人員安置。相關部門和所在街道、社區應迅速調查、核實受損情況,制訂人員救助、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要在短期內迅速恢復災民的基本生活支持系統,組織做好災后的恢復和重建工作。

5.6.1.2收集清理、處理污染物。相關部門負責做好突發事件現場的衛生消毒、疫情監測和食品、飲用水的衛生監督、清理清除污染物工作,必要時請求市衛生行政等部門負責提供技術支持和工作指導,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生。

5.6.1.3恢復重建。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對受災地區受損情況進行評估,制訂災后重建和恢復生產、生活計劃,并向區政府報告;及時組織交通、鐵路、建設等有關部門采取措施,組織開展生產自救,盡快修復被破壞的基礎設施。

5.6.1.4補償。相關部門要及時歸還征用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時歸還或者造成損壞的,依法予以補償。采取其他應急處置措施或者緊急措施致使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要及時依法予以補償。

5.6.2社會救助

區級層面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社會救濟救助制度,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社會救助,鼓勵和支持公眾、社會組織間的自救互助,逐步提高社會救濟救助的比重。

有關部門通過新聞媒體公布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確定受援區域和接受捐贈機構,提倡、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為恢復重建工作捐贈資金和物資。

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組織,可以根據需要依法開展經常性的募捐活動。加強與國際紅十字會等有關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吸納國際捐贈救助款物。僑聯應加強與廣大華僑、僑胞的聯系,負責組織和接洽華僑、僑胞賑災工作。

5.6.3保險

災害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要及時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情況;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要及時組織和督促有關保險公司趕赴現場提供定損理賠等保險服務。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為在應急工作中因工傷亡人員足額支付工傷保險費用。

5.6.4心理干預

高度重視心理危機干預,及時采取心理咨詢、心理輔導、慰問等有效措施,努力減少、消除突發事件已經或可能給人們造成的精神創傷。必要時教育、衛生等部門要采取心理干預,防止出現災后群體性心理危機。

5.6.5調查評估

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后,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開展調查評估工作,突發事件責任單位應予以配合。重點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發生的起因、性質、影響、后果、責任和應急決策能力、現場處置能力、保障能力、恢復重建能力等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防范和改進措施,并向區政府作出報告,同時報備區應急辦。區應急辦和相關部門要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事件作出全面評估,并向區政府匯報。

6. 應急保障

各部門(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總體應急預案規定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保障工作。

6.1通訊信息系統

區經信局、信息中心、住建局(人防辦)、農業農村局、應急管理局、城管局、公安分局、規劃資源分局及電信、移動、聯通、華數等部門(單位),按職責聯合做好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健全應急信息系統保障工作體系,不斷完善整個系統的功能和信息數據,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和機動通信網絡相配套、多種路由共存的應急通信網絡,確保通信暢通。

6.2應急力量

6.2.1綜合應急隊伍

依托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建設區、街道、社區、企事業單位 “一專多能、一隊多用”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強化專業訓練和實戰演練,不斷提高綜合應急救援能力。

6.2.2專業應急隊伍

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領導機構)、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組建和管理本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承擔本部門、本行業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及跨災種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任務。包括:防汛抗臺、抗雪防凍、森林防滅火、市政公用事業保障、安全生產救援、礦山及危險化學品,衛生醫療、動物疫情防控、氣象、地質災害、民防(人防)、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處置以及水、電、油、氣搶險救援等專業應急隊伍和骨干力量。

6.2.3社會應急救援力量

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輔助作用,各街道、有關部門要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訓練。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參與應急救援工作,提高應急隊伍的社會化程度,形成群防群治應急救援體系。并在技術裝備、培訓、預案演練、救援行動人身保險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幫助。

6.2.4非戰爭軍事行動力量:以軍隊非戰爭軍事行動力量為突擊,健全和完善軍地協同應急機制,實現信息平臺互聯互通,必要時按規定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6.3交通運輸

濱江運管處等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保證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濱江交警大隊負責現場及相關通道的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有關部門要迅速組織專業隊伍搶修受損的交通設施,確保應急物資和人員及時安全運達。

6.4治安維護

區公安分局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由公安部門和街道負責先行在救災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眾、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要加強對重點地區、重要目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突發事件發生過程中的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保證社會秩序正常。

6.5醫療衛生

區社發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傷病員救護、傳染病預警、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監測和心理援助;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應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6.6基本生活保障

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商務局、區民政局等有關部門協助事發地街道做好突發事件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受災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6.7物資保障

區應急管理局負責區級救災物資調用指令下達;區商務局負責中央、省、市調撥救災物資、區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相關應急主管部門、各街道辦事處應根據行業特點、區域實際,負責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建立應急保障物資儲備庫,制定物資儲備清單,并報區應急管理局備案;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能源資源、物資、裝備、設備的儲備、調用和征用工作。

6.8資金保障

突發事件預案、預防、預測、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所需資金,由有關部門提出,經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預算;按照規定設置預備費,保障突發事件處置需增加的經費。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和評估,保證其科學、合理、有效使用。

6.9人員防護

區有關應急工作部門要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開展必要的安全防護培訓,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確保人員安全;要牽頭建立和完善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疏散場所和應急避難工程,明確運行程序,落實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有序、安全地轉移或者疏散。

6.10技術保障

區科技局負責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高校、科研院所開展公共安全領域科研活動,加強公共安全預防、預警、預測和應急處置技術的研究開發,不斷改進技術裝備;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調集有關專家和技術隊伍支持應急處置工作;引導發揮科技型企業在公共安全領域的研發作用。

7. 監督管理

7.1應急預案演練

7.1.1相關應急工作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應急預案演練。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方案要在演練開始前20個工作日內報區應急管理局備案;演練評估報告于演練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報區應急管理局。

7.1.2應急預案管理責任主體要建立應急演練制度,年度演練計劃報送預案審批單位備案;組織并鼓勵委托第三方進行演練評估。專項應急預案至少每3年進行1次應急演練。

7.1.3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備、使用單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管理單位等,應當每半年組織1次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

7.1.4應急預案管理責任主體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單項演練與綜合演練相結合、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的應急演練。

7.2宣傳教育培訓

7.2.1宣傳

各有關部門要采取多種有效形式,加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廣泛開展突發事件預防、預警、避險、自救、互救和減災等應急救援知識的普及工作,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公眾的自我防范和社會救助能力。

新聞宣傳單位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多種渠道開展宣傳活動。

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管理責任主體要充分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制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7.2.2教育培訓

應急預案管理責任主體要根據實際需求,通過編發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桌面推演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等進行培訓。

各街道、各部門要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干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訓內容。

全區各級各類學校要適時開展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應急預案管理責任主體要加強危機管理人才的培養和引進,積極探索與地方高校共建培訓基地,開展災害、危機處置的網絡教學以及其他形式的社會化應急教育。

7.3責任與獎懲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區政府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規定,對各應急工作部門和街道進行監督檢查。

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行政獎勵。

對在突發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 附則

本預案實行常規評估和非常規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定期進行常規評估,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后進行非常規評估。

本預案實施動態修訂機制,隨著區應急管理實際情況的變化以及評估結論,及時修訂。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前發《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杭州市濱江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濱政〔2006〕19號)同時廢止。

附件:1. 濱江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總體架構;

2. 濱江區突發事件應急專項預案及主管部門;

3. 濱江區突發事件應急組織體系;

4. 濱江區突發事件應急行動組及基本職能設置;

5. 濱江區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運行流程圖;

6. 濱江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部門、聯動部門及其職責分工。

杭州市濱江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發文稿).doc